一、案件概览
2026年8月11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就(2026)浙0703刑初418号鲁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涉案作案设备电脑、手机依法发还。
本案最大办案亮点在于非法获利数额大幅核减: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据全部收款流水认定非法获利94.5万余元,经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庆生律师全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起诉、审判统一认定非法获利仅21万余元,金额核减幅度超77%;同时犯罪起算时间自侦查认定的2022年3月修正为2025年9月。数额下调直接将案件量刑档位降至“数额较大”,叠加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为缓刑适用奠定核心基础。
本案自2026年1月23日鲁某被抓获取保候审,至8月11日一审宣判,办案周期七个多月。辩护人确立“定性认罪、数额核减、从宽叠加”三线并行辩护思路,全程不纠结罪名定性,将辩护核心聚焦违法所得精准核算与全链条从宽情节整合,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兼顾刑罚惩戒与教育挽救双重司法价值。
二、案件基础事实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鲁某,1981年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无前科劣迹,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属于典型初犯、偶犯。
(二)涉案侵权行为
鲁某利用计算机技术搭建3个未完成ICP备案的影视网站,借助开源程序抓取影视资源磁力链接,设置付费口令供用户下载观影,网站由其一人独立运营。对外以“捐赠”名义收取会员费,收费标准为月卡30元、年卡208元,全部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
权利人视频平台出具鉴定意见,载明网站内包含其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作品共计561集;侦查机关直接调取全部收款流水,据此核定非法获利945472.06元。
(三)案件侦办及强制措施经过
202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鲁某户籍地住所将其抓获归案。鲁某到案后主动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细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时间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向侦查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当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持续取保,考验期间鲁某严格遵守取保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形。
三、控方原始指控与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指控: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非法获利94.5万余元,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出决定本案量刑档位、能否适用缓刑的三大核心争议:
1.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全额流水94.5万余元能否直接等同于侵权获利,全部流水是否具备完整证据支撑;
2.侵权作品数量认定:权利人单方鉴定的561集侵权作品,未区分失效链接、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影片,结论证据链存在瑕疵;
3.侵权犯罪时长认定:侦查机关统一自2022年3月起算侵权周期,但三个网站注册、实际运营时间各不相同,无证据佐证早期域名持续侵权。
四、“三线并进”精细化辩护策略
(一)一线:定性无异议,集中资源攻坚量刑辩护
辩护人认可鲁某搭建网站抓取影视链接、付费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不就罪名定性提出对抗性意见。将全部办案精力、辩护空间集中于违法所得核减、侵权作品数量修正、从宽情节挖掘三大量刑核心问题,减少程序对抗,换取检察机关对数额认定的审慎核查空间。
(二)二线:区分网站运营周期,实现违法所得大幅核减(本案核心突破口)
辩护人核对域名注册、服务器运维记录后发现,案涉三个网站独立运营周期完全割裂,侦查机关未按域名拆分收款流水,直接合并计算全部收入,存在事实认定偏差:
1.仅其中一个网站有明确注册记录(2025年10月24日),完整运营证据充分,对应收款约13万元;
2.剩余两个网站鲁某供述早已过期关停,但无客观电子数据佐证长期持续运营,对应流水无法认定为侵权获利。
同时辩护人补充两项核减依据:
1.收款流水包含大量已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影片、权利人未主张维权影片对应的会员费,该部分收入不属于侵权违法所得,应当剔除;
2.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认定严格适用证据裁判原则,仅能计入有完整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得仅凭资金流水笼统推定。
据此向检察机关正式提出辩护意见,要求按各域名实际可证运营周期拆分流水,剔除无证据支撑的收入金额,重新核定量刑基数。
(三)三线:质证侵权作品鉴定意见,弱化侵权情节严重程度
针对权利人单方出具的561集侵权作品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证据瑕疵质证意见:
该鉴定仅统计网站内全部影视条目,未区分失效磁力链接、公有领域/著作权到期影视作品;侦查机关未抽样核验作品权属、未逐一固定侵权片源,证据链条不完整,能够确切证实的有效侵权作品数量显著低于561集,进一步降低案件情节权重。
(四)整合全链条从宽情节,构建缓刑适用完整要件
辩护人系统梳理、附卷提交全套从宽证据,形成完整从轻处罚情节体系:
1.坦白:归案后主动交代网站搭建、收费模式、服务器账号等全部关键信息,配合电子数据勘验取证;
2.认罪认罚:全程自愿认罪,签署具结书,认可指控基础事实;
3.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法律意识淡薄侥幸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4.超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先期赔付1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追加赔偿15万元,累计赔付25万元,超出最终核定全部违法所得,取得权利人书面谅解,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
5.传播范围有限:鲁某仅提供磁力链接,未存储、上传原始影视文件,不属于内容直接提供者;采用付费口令定向传播,受众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五、数额核减的事实与法律支撑
1.客观运营书证支撑:域名注册、服务器登录、网站运维记录客观区分各网站有效运营区间,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为分阶段核算获利提供事实依据;
2.流水与侵权行为不匹配:大量资金流水对应的时间段内,无有效运营域名,侵权行为不存在,对应收入依法排除;
3.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依据知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仅限有证据证实、对应侵权行为产生的收益,禁止单纯以收款总额推定犯罪数额;
4.类案同判参照:检索本院同类生效判决(2025年郝某侵犯著作权案),该案非法获利74万余元、侵权影片四千余部,凭借坦白、全额退赃适用缓刑;本案核定获利仅21万余元、侵权剧集更少,叠加超额赔偿、权利人谅解情节,具备同等乃至更优从宽基础。
六、法院判决核心认定内容
(一)修正案件基础事实
法院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重新认定案件关键事实:侵权行为起算时间修正为2025年9月,非法获利21万余元,核减幅度超77%,直接将案件锁定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量刑区间。对权利人鉴定所载561集侵权影视作品予以确认,但结合链接传播模式弱化案件整体危害评价。
(二)全部采纳各项从宽情节
判决认可鲁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补偿权利人损失等从轻情节,全部作为量刑从宽依据。
(三)最终裁判结果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扣押在案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
3.涉案电脑主机、手机予以发还。
七、办案复盘:本案辩护核心经验
(一)认罪认罚前提下,放弃定性对抗是数额核减的前提
本案未采取无罪、罪轻定性辩护路线,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意愿,减少与司法机关的程序对立。检察机关无需花费精力审查定性争议,可聚焦数额认定这一客观事实问题开展复核,为大幅下调获利金额创造沟通空间。
(二)违法所得数额是知产犯罪量刑核心“命门”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档位完全依托非法获利、侵权作品数量划分。本案94万余元与21万余元分属轻重两档量刑区间,通过拆分网站运营周期、剔除无对应侵权行为流水,直接实现量刑降档,是缓刑得以适用的决定性条件。
(三)从宽情节必须系统化、证据化,形成完整闭环
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不能仅口头主张,需配套转账凭证、谅解书、讯问笔录、勘验记录等完整书证。本案多项从宽情节叠加,完整满足缓刑四大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风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四)全程与检察机关专业沟通,前置化解数额争议
辩护工作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补充书证材料,围绕运营周期、流水拆分与承办检察官专业沟通,促使公诉机关在起诉阶段即完成数额修正,避免审判阶段再开展重大事实对抗,大幅提升缓刑适用概率。
八、类案办理总结: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的数额认定逻辑
(一)破除办案常见误区:收款流水≠侵权违法所得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常直接以微信、支付宝全部流水认定违法所得,但资金收入包含多重非侵权收益:无证据佐证侵权期间的收入、著作权到期作品对应会员费、权利人放弃追责影片收益,该部分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办理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必须坚守证据裁判,严格限缩侵权获利认定范围。
(二)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重心转向客观数额、数量事实
多数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行为定性清晰、当事人自愿认罪,无罪辩护空间极小。律师核心价值在于精细化核算犯罪数额、核验侵权作品数量,通过事实层面的精准辩护,实现刑罚与罪责匹配。
(三)精细化辩护是律师专业价值核心体现
本案最终适用缓刑,让初犯当事人免于实刑关押,能够回归社会、承担家庭责任,充分落实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精准核减犯罪数额、系统整合从宽证据、持续专业对接办案机关,是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三大关键路径,也是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抓手。
张庆生,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年在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2014年加入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公司和机构的法律顾问、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物管专业委员会委员、小区业委会主任,拥有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心理质询师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历,上海交大私募股权与上市(新三板)融资总裁高级研修班结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投资企业家课程班结业,曾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刑辩论坛暨2014刑辩高峰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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