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宫矫健
执业律所: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煦滨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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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许多当事人因一时冲动毁坏他人财物,事后虽主动投案,却往往因未及时赔偿、未取得谅解而面临实刑风险。烟台宫矫健律师带领煦滨刑辩团队,在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通过协助当事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较低、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单处罚金的判决结果,使其免受牢狱之灾,尽快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本文将复盘该案的辩护思路与关键突破。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王某的员工,因双方存在工资纠纷,刘某为泄愤在王某公司园区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王某货车的八条轮胎、两个气囊划破。经鉴定,被毁坏的气囊、轮胎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煦滨刑辩团队接手本案后,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协助当事人获得谅解、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梳理案件前因后果等方式,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单处罚金的判决结果,免受牢狱之灾。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亮点
煦滨刑辩团队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考虑到该案件属于财产类案件,即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也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人主张损失,届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失去被害人谅解及主动赔偿等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团队律师积极劝解、推动当事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时多方协调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双方均能接受的范围内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
此外,辩护团队了解到当事人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无故滋事,而是在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一时激动发生的,并非逞强耍横的任意损坏。结合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足以说明相较于常见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主观恶性极低。辩护团队以此为立足点,积极与法院及检察院沟通,最终观点得以采纳,为其争取到单处罚金的结果,使当事人能够尽快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免受牢狱之灾。
三、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刘某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虽仍有可能争取单处罚金,但实刑风险明显增加;若被认定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更重刑罚。通过赔偿谅解、自首认定及主观恶性较低的论证,最终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争取到单处罚金,实现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四、案件启示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赔偿与谅解往往对量刑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律师介入后,应第一时间评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积极推动当事人赔偿并争取被害人谅解,避免因消极应对而丧失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此类案件不应仅关注赔偿,还应深入挖掘行为背景与主观恶性。若当事人系因民事纠纷、一时激愤而实施毁坏行为,并非逞强耍横、寻衅滋事,律师应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较低,争取单处罚金或缓刑等非监禁刑结果。
本案还表明,刑事辩护需注重与办案机关的全程沟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应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将赔偿谅解、自首、主观恶性等从宽情节系统呈现,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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