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发了《从我的曝光报道谈谈什么是官方公布》一文,文中对有人称我报道仅是我的个人观点,并非是官方公布的论点予以反驳,还有人说我是在混淆个人发布与官方发布的概念,我在昨天的发布中主要指出的是,该份由天津高法作出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不仅没给被鉴定人做过真实的伤情检验,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85条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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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份未给被鉴定人做过检验,且也无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竟成为了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定案证据,明明有具体的裁判案号,也已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公示,岂不是已有了法院的官方公布?但不知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还要什么所谓的“官方公布”呢?这岂不是在真正的混淆视听,是在试图阻挠对错案的纠正?这岂不是成了有错不仅不承认也不允许别人披露的怪异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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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用事实驳倒这些别有用心的伪君子,我今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我文中质疑的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0161号二审裁判(一审是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的公示,来请问那些把官方公布挂在嘴边的人,这算否是官方公布,如果这也不算的话,那么什么才是你们所谓的官方公布?
不仅如此,还有人说我报道的可信度低,我敢说我报道的每起案件都有着法院的印章,都经过了最高法院的公示,没有半句假话,当前我国正在大力纠正冤假错案,但也会遇有巨大的阻力和干扰,正如说我可信度低的人居心何在,目的又何在,可想而知。如果说每一起错案没有官方的公布就不能披露,那么冤假错案该如何发现?又谈何纠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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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有哪个被平反的冤假错案不是经过媒体的披露,而是由犯错者自己主动承认的呢》?内蒙古呼格案是经过了新华社记者汤纪的多篇报道才在18年后平反。河北聂树斌案也是在《河南商报》代理总编辑马云龙发表了《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被全国数百家媒体转载,才在全国引起轰动,但河北公检法不仅不认错,还一直拒绝复查,后在山东高院的异地审理下,才于21年后被平反。可见,如果这两起冤案要等到当地官方先行公布后媒体才能披露,那恐怕至今也不可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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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应该管说这些话的人叫老师还是朋友,因为我不知道在我从七十年代开始发表新闻作品的时候,这些人是多大的年龄?但我敢说我的报道不容置疑,因为我发布的对每一起案件的报道都不仅加盖法院印章,并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且已归档留存,已完成了官方公布的全部程序。
回顾以往,我的作品不仅有多篇被《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内刊》采用,全网独家报道《她在烈火中永生》还登上《谷歌热搜》,受到全世界的关注,请问你们还要什么“官方公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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