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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做建材的老赵被稽查约谈。
他的账上挂着47张票,来自三家“咨询服务公司”,一共860万。用途写得很清楚:充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他跟我说这话的时候,态度很坦然:“我又没抵扣增值税,销项我都足额报了,这算什么大事?”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等于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是把一道门开了一半——那道门后面,站着另一个罪名,最高七年。
一、那扇门,2024年确实开了一半
结论:2024年3月两高司法解释出了一个“出罪条款”,把“不骗增值税”的这类行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放了出来。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写得很明确: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款要解决的问题,正是老赵这种情况——
受票方没有真实交易,买票只为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开票方如实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涉案的专用发票没有被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虽然抵扣了但销项已足额申报,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损失。
一句话: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行为人图的是企业所得税,不是增值税。
这个条款的意义在于,它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两头,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了出口,纠正了过去“唯发票种类论”的做法——不能一看是专票,就一律按这个罪定。
但对老赵来说,这只是一半的好消息。
二、出罪,不等于无罪
结论:“不构成某个罪”和“不构成犯罪”,是两句话。买票充成本这件事,不管买来干什么用,都还在刑事风险里。
这是这条司法解释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不以本罪论处”——这里的“本罪”,指的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它回答的是“不构成这个罪”,没有回答“那构成什么罪”。
而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处理,目前有三条路径并存:
第一条:径直认定无罪。
有法院采纳了“出罪条款”,直接不追究。
第二条:按“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专票处理。
开票方按出售,受票方按购买。
第三条:统一按“虚开发票罪”论处。
第三条是《人民法院报》刊文主张的观点,理由值得老板们听一听:
第一,出罪不等于无罪。
虚开行为有独立的不法内涵。
我国以票控税,发票承载的交易外观真实性,是整个征管和交易信用的基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等于向征管系统输入虚假数据。
刑法在第二百零五条之外另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就是为了给发票管理秩序提供独立保护。
第二,用它来填补,会造成罪刑倒挂。
先看这几个罪的法定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到无期徒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五年;虚开发票罪,最高七年。
如果按第二条路径,收“开票费”的开票方定重罪、出钱买票的老板定轻罪。
可现实中,受票方多半是犯意的发起者——是老板让人去开的。主导者定轻罪、执行者定重罪,这与罪责刑相适应是相悖的。
第三,按虚开发票罪论处没有解释上的障碍。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写的是“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有观点认为专票已被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套不上;但也有解释路径认为,这里的“以外”指的是“被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犯罪以外”,或者它只是一个界限性的表述,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
这里必须说清楚:“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是《人民法院报》刊文的作者主张,不是已经统一的定论。司法实践中,上面三条路径依然并存。所以准确的表述是:2024年司法解释开了个口子,但有三种走向,其中两种仍然是刑事风险。
三、还有一条“不追究”的路,但它有门槛
结论:想走“补缴就不追究”那条路,得同时满足数额、比例和程序三个条件,而且必须在被立案之前。
老板们常听到的另一句话是:“逃税罪不是补缴了就不追究吗?”
这话对一半。
逃税罪的门槛是数额加比例双重标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并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到七年。
而它的第四款但书确实给了出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两个例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关键在这三点:
第一,它是程序前置的。
得先有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这个环节,才有“补缴不追究”的可能。
第二,两个例外卡得很死。
五年内犯过、或者被罚过两次,这条路就没了。
第三,也是最要命的。
当数额和比例的条件不具备时,逃税罪本身不成立。但“逃税罪不成立”,推不出“虚开不可罚”。
这正是老赵这类案子的危险之处:他以为自己落在“补缴就没事”的范围内,实际上可能落在另一条线里。
老赵那47张票,后来怎么了?
稽查的处理是:先把三家“咨询服务公司”的实际情况查清,确认没有真实服务发生;然后按票面金额的流向,逐一核对资金回流。老赵的账上确实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销项也足额申报了,所以第一步,没有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案子没有停在这里。没有真实交易而取得发票,这件事本身就进入了另一条审查线。 最终认定的方向,是虚开发票罪;同时因为虚增成本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另按逃税处理。两条线并行。
老赵后来跟我说了一句:“我当时真以为,不抵扣就没事。”
这句话,是我见过最多的一句误解。
三种“票”,三种风险,别混着看
你的做法
落地罪名
最高刑
买票且 抵扣了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期徒刑
买票 只为充成本 ,没抵扣
虚开发票罪(作者主张方向)/非法购买
7年/5年
虚增成本导致 少缴企业所得税
逃税罪(数额+比例双标准,程序前置)
7年
一句话分界线:
不抵扣增值税,去掉的只是其中一个罪名,不是整件事的风险。停下来还来得及的那一步
涉税这条线,最怕的不是处罚重,是你以为自己没在线上。
老赵的问题不在“买票”这个动作本身有多隐蔽,而在于他一直以为“不抵扣就没事”——这个判断错在起点上,所以一路都没停。
如果非要给一个提醒:
买票这件事,从签下开票费的那一刻起,就没有“用途不大所以没事”这一说。 真出了问题,能谈的是怎么把损失降到最小、在哪个阶段收手,不是“我本来以为不算大事”。
账要补,票要真,路要走正的。
(来源:本文法律规则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人民法院报》刊文观点。文中案件已作脱敏改写,不指向任何具体主体。本文只讲合规路径,不构成税务建议。)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多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决赛评委,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合规师(高级)。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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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观点:
· “不以本罪论处”只回答“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回答“那构成什么罪”
· 2024年司法解释开了口子,但实务中三条路径并存,其中两条仍是刑事风险
· 买票只为充成本、没抵扣增值税,仍可能按虚开发票罪论处(最高7年)
· 逃税罪的“补缴不追究”有数额、比例、程序三道门槛,且必须在立案前
· “以为没在线上”是这类案子最危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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