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7日,两名罪犯在淄博张店刑场被执行枪决。
他们是耿兵和舒强。此前一个多月,也就是1995年3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强奸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的15名被告里,有一个数字至今读来仍让人心里一沉。
15人中,有10人系劳改、劳教释放后重新犯罪。
1995年:一份年鉴里的判决原文
这件事今天还能被完整查证,主要依靠两本志书。
《山东年鉴1996》在"典型案例"里记下了这起团伙犯罪案。而《淄博年鉴(1996)》的"审判"章节,则留下了一个更直接的标题——《重大流氓犯罪团伙主犯耿兵、舒强被处决》。
关于最终结局,《淄博年鉴(1996)》的记载是这样的: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根据省法院院长签发的命令,于1995年4月27日在张店刑场将罪犯耿兵、舒强执行枪决。
两人的具体量刑,同一本年鉴也写得很细。
耿兵:以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
舒强:以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年距离1997年刑法修订还有两年。当时的司法语境里并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适用的是绑架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强奸罪这四个罪名。《山东年鉴1996》把这伙人描述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是后世编纂志书时的概括性描述,不是判决书上的罪名。
1964年与1957年:两个主犯的前半段
《淄博年鉴(1996)》给两人留下了完整的身份信息。
耿兵,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本市张店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1989年5月,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3年1月,又因持械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10月释放。
舒强,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博兴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1979年,他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82年释放。
把这两段履历放在案发年份旁边看,会发现一个让人不舒服的时间关系。
耿兵被判缓刑后,作案时间集中在1992至1994年7月之间;他1993年10月从劳教场所出来,1994年6月就再次作案并愈演愈烈。从处理到再犯,间隔不足一年。
这不是要给谁贴标签。它真正指向的是一个当时尚未解决好的问题:人出来了,然后呢?
1992年3月1日:第一笔1.2万元
《山东年鉴1996》逐条记下了几次绑架。
1992年3月1日晚,耿兵纠合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绑架劫持后,以断腿断臂相威胁,勒索现金1.2万元。
次年等人乘车窜至金岭铁矿朱某某家,用暴力将朱之兄绑架劫持,索要现金7000元后将朱放回。
1994年7月:一个月里的连续三起
1994年7月,这个团伙明显加码了。
7月8日,耿兵、舒强在淄博张店远东大酒店吃饭时遇到了淄博市淄川区某实业集团总公司运销公司经理刘某某。两人将刘打昏,用出租车把刘及其女友吴某某劫持到耿兵住所,采取泼凉水、殴打等手段,威逼索要现金。刘在暴力威胁下说出存放地点,舒强等人带着吴某某赶到刘的住处,取走现金8.5万元,并当场抢摘刘的金手链一根,价值1万余元。
7月16日下午,另一名被告王保龙以其女友与淄川新益酒店经理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纠合耿兵、舒强等人持刀将刘劫持至王保龙住所,用武力威胁刘写下1万元的"欠条"后才将刘放回。后来,这名被害人托人送给耿兵等人现金7000元。
这中间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所谓"欠条",是把绑架勒索包装成经济纠纷的一层外壳。受害者即便事后报案,也要先撬开这层壳。
7月26日,耿兵、舒强等人用暴力将青岛某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薄某某劫持至耿兵住所,采用威逼手段,强迫薄给其妻打电话索要现金8万元,并要求其妻按时把钱送到五环大酒店。
结果,舒强在取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这是全案最关键的转折。取钱的人没回来,整个团伙的运转链条在这一天断掉。
《淄博年鉴(1996)》提供的汇总口径略有不同:1992年至1994年7月间,耿兵、舒强伙同其他8名罪犯交叉结伙,在张店先后绑架作案5次,共勒索现金111000元;其中耿兵全部参与,得赃款74000元;舒强参与4起,勒索现金99000元,得赃款26500元。
同一本年鉴还记下了另两组统计:1991年至1994年6月间,两人伙同其他5名罪犯先后在张店以威胁手段敲诈8人,勒索人民币78000元;1987年11月至1994年7月间,与其他7名罪犯交叉结伙或单独在张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奸淫侮辱妇女,作案共12起,致伤12人。
而《山东年鉴1996》以列举个案的方式给出的口径是:1991年3月至1994年6月间,以手持砍刀伤害等相威胁,敲诈勒索作案7次,得款7.3万元;耿兵参与聚众持械或单独斗殴11起,致12人受伤,其中6人轻伤。
两本年鉴的数字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分列如上,不做合并。
关于耿兵所犯强奸罪,本文只列罪名,不作任何情节展开。
1994年前后:一个刚刚失效的老办法
回到那个最扎心的数字——15人中10人有前科。
这并不是说刑满释放或劳教解除的人必然会重新犯罪,而是说明:在那个特定的转型期,有一批人在离开监管场所之后,确实没有被任何制度接住。
原因不难理解。1992年中国开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安置就业的做法走到了尽头。此前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指令性安置办法突然不再适用,新的社会化安置和帮教模式又还没建立起来。
这道空隙,耿兵和舒强正好从里面走过了一遍。
不过,变化确实在发生,只是比个案晚了几年。
1994年2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人民日报1994年3月3日在第三版以头条篇幅报道了这份文件。
这份意见明确了三件此前比较模糊的事:一是明确安置帮教措施的非强制性,它是一种非负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二是强调对象的特定性,限定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三是要求劳改、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的人员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这份文件下发的时间,与耿兵案只差一年多。
1996年,中央综治委成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这项工作有了常设机构。到2000年,据人民日报后来的报道,全国各级安置帮教机构帮教人数已占同期刑释解教人员的92%,安置率达88%。
耿兵案里有两条时间线,一条是个人的,一条是制度的。
个人那条很短:1964年出生,1989年判刑,1993年劳教释放,1995年被枪决,31岁。他从一个缓刑期间再犯的人,走到带领十五人团伙绑架勒索,用了不到三年。
制度那条更长。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前后,恰恰是旧办法失效、新办法还没成形的那几年。处在转型期的人,最需要的其实是具体的门路:出狱之后住在哪里、能不能落实责任田、能不能找到一份工作、有没有人定期过问。这些听起来琐碎,却是决定一个人往哪边走的关键。
1994年那六部门的文件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把一个模糊的道德意愿变成了有对象、有责任主体的工作。从"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职责规范化",到后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走的都是同一条路:把人重新纳入社会正常的运行轨道,而不是等他再次犯罪以后再来处理。
另一条线索也要说清楚。耿兵案适用的"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若干具体罪名,新罪名全部取消了死刑和无期徒刑。一个包罗万象、量刑幅度过宽的"口袋罪"退出历史舞台,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次重要落实。
今天我们重读这份案卷,看到的不是某个地方、某类人的问题。看到的是一个快速发展中的社会,用几十年的时间,慢慢把那些曾经漏人、漏钱的缝隙一段段补上。
如果当年的衔接能更紧一点,你觉得这15个人里那10个"二进宫"的人,会有几个能被拉回来?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山东年鉴1996》、《淄博年鉴(1996)》(山东地情档案)、人民日报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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