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云南保山的段某往银行存了1万元,三个月定期。到期前他去查,钱没了。
取走钱的人拿着他的身份证,但存单上的签名是另一个人。银行没复印存档取款人的身份信息,25年后公安机关想核实到底是谁取的钱,查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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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把银行告了。一审认定银行在身份核验、授权审查、档案保存上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违约。二审维持原判:银行退还本金,支付利息,连本带息约1.13万元。
签名对不上,银行没看出来
这笔钱被提前支取时,取款人出示的身份证是"闵某甲",存单上的签名却是"闵某乙"。两个名字对不上,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
更关键的是,银行没有把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复印存档。这个操作缺失直接导致25年后无法追溯实际取款人,案件卡在"找不到人"这一步。
法院的表述很直接:银行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是存款被他人取走的主要原因。
储户丢了证件,不等于银行可以免责
段某确实遗失过证件,这一点法院也认定了。但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遗失存单的行为只是为冒领提供了可能性,并非存款被冒领的必然原因,不能免除银行的法定审查义务。
逻辑在于,银行是专业机构,拥有更严格的身份核验技术和流程。储户的一般过失,不构成银行放弃审查的理由。
举证责任也落在银行这边。支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身份核验和授权审查义务,法院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持了储户的索赔请求。
25年追讨,卡在一张没复印的身份证上
这起案件的僵局不是法律适用难,是事实查不清。银行没存档取款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无法核实实际取款人,追责链条断在源头。
从2000年存款被冒领,到今年法院判决,段某等了25年。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为同类储户维权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司法判例。
对银行来说,这笔账算得很清楚:一次身份核验的疏忽,加上一次档案保存的缺失,最终要用连本带息的赔偿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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