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荣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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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视频,本来是要拍给广大网友看,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看,结果文稿写完,发现好像更适合给律师同行看。哎,现在大环境不好,我也不知道这篇视频谁会看到,大家不管谁刷到都看下一吧。
直接上答案,以下这几类主体能看:
1、办案人员,包括公检法;2、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非律师辩护人,非律师辩护人有限制,需要检察院或法院许可;3、刑附民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非律师代理人,非律师代理人有限制,需要检察院或法院许可;4、当事人,也叫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务中有争议,具体能不能看,以及要如何看,在法律圈经常是吵翻天。
说完能看的,剩下的都是不能看的,尤其常见的比如,家属、媒体人、证人、无关的公职人员。
下面我们就对于这些主体,大概分析下:
第一、办案人员。刑事三阶段分别对应公检法三个部门,公安是负责侦查,收集整理材料,检察是负责审查材料是否合法以及齐全然后提起公诉,法院是负责审判,所以他们是必须也是肯定能看的,至于其他无关公职人员,无论是党纪还是法规都有要求,不能打探、不能说情、当然也不能查看案卷。
第二、辩护人。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诉法司法解释、检察院刑诉规则明确,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法院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三、代理人,这个稍微解释下,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刑附民的话,才会有代理人,代理受害者一方。刑诉法司法解释和检察院刑诉规则规定还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法院和检察院要求还不一样,法院的话,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非律师代理人则需要法院同意;而检察院的话,不分是不是律师,代理人一律需要同意,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四、当事人。刑诉法明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仅此而已。这句看起来很模糊的规定,给大家了无限的猜想。有人会觉得,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哪里来,不就是来自当事人委托吗,那既然辩护律师都有权,当事人为啥没权利看?那如果我当事人不请律师,自行辩护,我不看材料如何辩护?也有人会觉得,案卷材料里有证人身份信息、被害人住址、联系方式、举报人信息,以及同案供述、证人证言,尤其是部分案件当事人已经取保在外了,如果直接给当事人看的话,可能会存在泄密、串供、翻供等不必要的麻烦。
部分省份直接发布司法文件,比如浙江《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明确辩护律师除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口供以及辨认等情形外,不得将案卷材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
实务中,刑辩律师的做法也不一致,我就见过有老律师直接把案卷材料放当事人那里,自己去核对,有问题了说话;大部分刑辩律师出于职业风险甚至刑事风险考虑,还是相对比较保守,只核对有必要核对的证据。
第五、家属、媒体,这也是重灾区。相信很多辩护律师都遇到过,家属通常还是委托人,要求律师把阅卷材料发过来看看,最终家属又泄露出去,或者律师直接发给媒体,由媒体报道出去,这种是兵家大忌,千万不要;中华全国律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有大量的案例,就是刑事律师泄露案卷材料,最终被刑事立案调查。
第六、证人,这个道理很简单,你作证了,如果你还看到案卷材料,那么后续出庭的时候,你到底说的是你自己亲身经历还是在案卷材料看到的?律师很容易有妨害作证、泄露信息等风险。
第七、无关的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因为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正式公函及审批,不得过问案件、不得要求查阅案卷材料;一旦过问、打探案情,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无论是党纪党规还是法律法规,均要求不得违规查阅违规打探。
希望广大网友看完,正准备索要或正准备提供刑事案卷的,赶紧停下来,不要里面的人还没出来,外面的人又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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