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王某因左小腿外伤到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当日行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清创胫骨骨折外固定架固定+腓骨内固定术。术后3天外切口出现流出腥臭味脓液,局部肌肉组织坏死。王某在该院住院转至山东大学某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骨折术后创面存留、感染。经过多次清创手术,患者仍恢复较差。山东大学某医院于为王某行左侧胫骨和腓骨的小腿离断术。
山东省某假肢赔偿鉴定中心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及更换周期进行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左下肢适用配置“普通适用型”康复器具(骨骼式小腿假肢及带锁硅胶套)。2、“普通适用型”康复辅助器具(骨骼式小腿假肢)配置费用23000元,配置类型为GB/T13461。3、假肢更换期限为每四年更换一次。4、假肢维护费用:每次装配假肢的第一年免费维修,以后每年的维护费为假肢单价的6%。5、硅胶套及锁具配置费用:“普通材质”硅胶套配置费用3500元,锁具配置费用2500元。6、硅胶套及锁具使用年限:硅胶套每1.5年更换一次,锁具每三年更换一次,硅胶套及锁具无维修费。7、残疾辅助器具费为不可分割性产品,不满一次建议按一次计算。8、假肢及带锁硅胶套更换次数:可参照山东省人均寿命计算。9、假肢训练时间:为更好掌握和操作使用假肢,首次装配假肢需进行功能训练20天、功能训练费120元/天。以后装配假肢不需要功能训练,不产生训练费。
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对某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王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已拟为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为宜,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作用。2、被鉴定人目前遗有左下肢膝下11cm处以远缺失,鉴定为七级伤残。
律师介绍:泰安马家强律师,擅长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案件。特色和优势是:具有法医学、法学双学历,通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进修贵州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能够在起诉之前为当事人分析、评估伤残等级。截止目前马律师代理的医疗损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胜诉率超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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