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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摘」江必新: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为“十五五”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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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为“十五五”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期刊文摘


一、引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是大国博弈的关键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技术创新实现整体性跃升,“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落地见效,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前列,数字公共服务可及性持续提升,与26个国家签署数字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丝路电商”伙伴国扩展至36个。 但与此同时,数字领域“大而不强”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技术原创供给不足、数据要素流通不畅、网络安全风险加剧、数字治理规则滞后等挑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顺应时代潮流,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用专条对数字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未来五年数字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数字中国建设绝非单纯的技术迭代或产业升级,而是涉及生产关系重构、利益格局调整、治理体系变革的系统性工程,其深度与广度远超传统工业化进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规范数字权力运行、保障数字权利实现、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协调国内治理与国际规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字法治体系作为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不仅涉及技术伦理与社会公平,更关乎国家核心竞争力与全球规则话语权。

在“十五五”规划实施的关键时期,构建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从国内维度看,这是破解数字领域治理乱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支撑,更是维护公民数字权利、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从国际维度看,这是我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核心抓手,是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路径。因此,深入研究数字法治体系的构建逻辑、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对于保障“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法治根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

厘清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是构建高水平制度保障的前提。

(一)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内涵与构成要素

明确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内涵与构成要素,是把握其与数字中国建设关联性的基础。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法治的新形态,是传统法治在数字化转型中的创新发展,其核心要义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数字技术应用、调节数字社会关系、防范数字领域风险,实现数字文明的有序发展。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并非传统法律规范的数字化改造,而是涵盖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治理机制、国际参与等多个维度的有机整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开放性的鲜明特征。

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理论支撑体系,以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核心,涵盖数字法治的基本范畴、价值原则、逻辑架构等基础理论,为制度构建提供学理支撑;二是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字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形成覆盖数据要素、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则网络;三是治理运行体系,由数字立法、数字司法、数字执法、数字守法等环节构成,实现法治实施的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四是国际参与体系,包括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开展跨境数字法治合作、推广中国数字治理方案等内容,提升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多重价值的平衡:在创新与规制之间,既为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又通过明确规则防范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借助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同时通过法治保障数字权利平等,缩小数字鸿沟;在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强化个人信息、数据财产等数字权利保护,同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要素合理利用;在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之间,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法治模式,同时积极融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推动规则互认与协同治理。

(二)数字中国建设对数字法治体系的内在需求

数字中国建设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其对法治保障的多元需求。“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以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为核心任务, 其本质是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对数字法治体系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

首先,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需要数字法治提供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界定的模糊性,以及流通交易中的安全风险,是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的关键瓶颈。数字法治需明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规范数据流通交易流程,建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数据要素“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充分发挥其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其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数字法治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平台垄断、算法歧视、不正当竞争等新问题,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法治需创新监管规则与方式,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算法应用的透明度与公平性,打击数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数字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再次,数字社会治理需要数字法治保障权利实现与公共利益。数字技术在提升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数字鸿沟、网络诈骗等问题,影响社会公平与民生福祉。数字法治需强化数字人权保护,完善数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规则,构建多元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确保数字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

最后,数字安全保障需要数字法治筑牢风险防控底线。随着数字化渗透经济社会各领域,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风险日益突出,跨境网络犯罪亦呈高发态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其中,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网络犯罪态势依然严峻。 数字法治需健全数字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跨境执法司法协作,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数字法治体系对数字中国建设的保障作用

数字法治体系的保障功能贯穿数字中国建设全过程。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是数字中国建设的制度基石,其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战略引领、规则保障、风险防控、国际赋能四个方面。

1.战略引领作用

通过明确数字法治的顶层设计与发展方向,确保数字中国建设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推进。 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容易导致“技术先行、规则滞后”的乱象,数字法治体系通过前瞻性的规则构建与理论指引,为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治理划定边界、指明方向,避免盲目发展与无序扩张,实现发展质量与安全效益的统一。

2.规则保障作用

通过完善数字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行为准则。无论是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数字产业的市场竞争,还是数字公共服务的提供、数字安全的保障,都需要通过法律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例如,通过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归属与利用规则,通过平台监管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数字中国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3.风险防控作用

通过构建多元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防范化解数字化带来的各类风险挑战。数字法治体系不仅包括静态的规则规范,还包括动态的治理运行机制,通过数字立法填补规则空白,数字执法加强社会治理,数字司法化解纠纷、打击犯罪,数字守法培育意识,形成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4.国际赋能作用

通过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与国际合作,为数字中国建设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加速形成的背景下,数字法治体系不仅是国内治理的工具,更是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载体。通过输出中国数字法治的技术标准、制度方案与治理理念,推动中国倡导的数据安全治理理念、数字经济发展模式转化为国际共识,为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三、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进展与突出问题

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在政策推动与实践探索中已构建起初步框架,但数字化转型的深度拓展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更高要求,使得现有体系中的结构性矛盾逐渐凸显。

(一)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进展

梳理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效,是精准识别问题的前提。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法治建设,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推动数字法治从理论探索走向实践深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立法层面,数字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初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涵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十四五”以来,我国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明确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出台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提供了规则支撑。此外,针对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通过部门规章等形式及时回应实践需求。

在司法层面,数字司法转型成效显著,数字法院建设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推动司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汇聚共享。以上海法院为代表的地方司法机关,构建了大数据中台、研发模型平台、自动运行平台“三大平台”和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大板块”,推广应用场景1100余个,嵌入系统600余个,司法效率与公信力显著提升。 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3家专门法院的设立,集中审理互联网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数字司法实践经验,为规则确立提供了实践样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在执法层面,数字执法能力不断提升,协同治理格局初步形成。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执法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执法精准度与效率,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平台查处平台垄断、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利用智能预警系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不断完善。例如,上海法院与妇联、公安机关建立“涉家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现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的协同联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等联合行政机关构建“预付式消费风险预警及协同治理”场景,推送线索16242条,有效防范了消费风险。

在国际参与层面,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我国深度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与实施,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我国与多个国家签署数字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丝路电商”发展,促进数字贸易规则互认;近年来,我国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等,为制定全球数字规则提供了重要思路,为建立基于规则的国际数字秩序贡献了“中国智慧”。 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提出中国主张,推动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

(二)数字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正视数字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是实现体系升级的关键。尽管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与“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的高标准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立法供给存在结构性失衡

一是新兴领域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算法决策、虚拟资产、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等新型法律问题,但相关立法呈现“碎片化”特征,亟待系统性规范。 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合法性、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等核心问题,尚未在《著作权法》中形成明确界定;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与风险处置机制仍处于“规则真空”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

二是传统法律适配性不足。现有法律体系多基于工业时代场景构建,面对数字领域的跨界性、流动性特征难以有效回应。例如,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虽已提出,但在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利边界划分、收益分配规则等实操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

三是区域与层级立法协调不畅。地方层面围绕数字经济、数据治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存在重复立法、标准不一的问题,而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之间、不同部门的监管规则之间也存在衔接不畅,形成“制度壁垒”,影响了全国统一数字市场建设。

2.司法效能面临数字化转型瓶颈

一是数字司法适用范围有限。智能司法工具多集中于简单民事纠纷、执行案件等场景,对于算法歧视、跨境数据侵权、复杂网络犯罪等新型疑难案件,智能审理模型与证据认定标准仍不够成熟或在试点运行阶段,导致“技术赋能”向“实质正义”的转化不足。

二是司法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尽管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初见成效,但司法数据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仍有一定“数据壁垒”,涉数字纠纷的事实查明、财产查控等环节效率有待提升。

三是数字司法的公平性风险凸显。部分智能辅助系统的算法模型存在“技术黑箱”,其逻辑设计可能隐含算法偏见。 同时,在线诉讼的普及虽提升了司法可及性,但老年群体、偏远地区群众等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对司法公平的全面实现构成挑战。

3.执法协同与规制能力不足

一是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不畅。数字领域违法行为的跨域性、隐蔽性特征与传统“属地管辖”“部门管辖”的执法模式存在冲突。例如,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跨境网络诈骗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数据共享平台与责任划分标准,制约了效率,监管真空与重复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数字执法技术应用与实战需求脱节。部分执法数字化项目存在“重建设、轻应用”倾向,技术研发与实际执法场景结合不紧密,智能监测、风险预警等工具的实战实用性不强。例如,部分地区部署的网络安全监测系统仅能实现基础数据采集,难以对复杂网络攻击、新型数字犯罪进行精准识别与溯源,导致执法人员仍需依赖传统手段开展调查,未能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

三是执法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与“过度规制”并存现象。一方面,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形成“准公权力”架构,其制定的用户协议、算法规则等存在隐性强制与权利失衡问题,但现有执法体系对平台私权力的规制缺乏明确依据与有效手段,导致平台垄断、数据滥用等行为难以得到及时遏制; 另一方面,部分新兴数字产业面临多重监管,繁复的合规要求增加了企业创新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活力。

四是数字执法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政法系统内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掌握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稀缺。然而,社会层面的高精尖数字技术人才难以有效补充到执法队伍中,导致执法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术应用能力难以适应数字化执法的现实需求。

4.国际话语权与规则影响力不足

一是全球数字规则制定参与度与主导权不匹配。当前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我国在数字主权、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标准、数字知识产权等核心领域的话语权较弱,提出的规则提案与中国方案难以有效转化为国际共识。

二是跨境数字法治合作机制不健全。面对跨境网络犯罪、数据安全事件等全球性挑战,我国与相关国家的执法司法协作仍受限于司法管辖权冲突、证据标准不一、数据跨境调取困难等问题,缺乏常态化的协同治理机制,制约了跨境违法犯罪打击效率。

三是中国数字法治模式的国际传播与认同度不足。我国在数字法治建设中形成的实践经验与制度创新,如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字司法建设等,未能通过有效的话语体系与传播渠道转化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治理标准,在应对“数字保护主义”“数字霸权”等挑战时缺乏制度性话语权支撑。

四是数字领域国际争端解决能力薄弱。随着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争端、数据安全审查等国际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但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参与度不高,缺乏熟悉国际数字规则的专业人才与有效的争端应对机制,企业海外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十五五”时期构建更高水平数字法治体系的路径方案

针对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结合“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的战略需求,本文立足理论、制度、机制、国际四个维度,提出系统性、可操作的优化路径,旨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法治体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化理论支撑

理论是制度构建的根基,“十五五”时期需加快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数字法治实践提供学理指引。

一是明确数字法学的核心范畴与逻辑架构。聚焦数据权利、算法治理、数字安全、跨境数字规则等核心议题,厘清数字法治的基本概念、价值原则与调整对象,形成涵盖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交叉学科理论的完整知识体系,破解传统法学理论对数字社会关系的解释力不足问题。

二是加强新兴领域法学研究与前瞻预判。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设立国家级专项研究课题,组织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力量开展交叉研究,提前研判技术发展趋势与法律需求,为立法、司法、执法提供前瞻性理论支撑。

三是推动数字法学成果转化与应用。建立法学研究机构、政法机关、科技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将数字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立法草案、司法解释、执法指南等实践文件,实现“理论—实践—理论”的良性循环,提升数字法治体系的理论适配性与实践有效性。

四是培育数字法学人才队伍。在高等院校设立数字法学专业方向,构建“法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数字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与教材体系开发。 同时,建立政法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交流机制,提升执法司法人员的理论素养与学术研究人员的实践能力。

(二)完善数字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筑牢规则基础

以系统性立法破解“规则真空”与“制度冲突”问题,构建覆盖全面、逻辑严密、衔接顺畅的数字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数字经济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统筹推进国家层面《数字经济促进法》《数据要素流通法》制定工作,明确数据产权界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核心规则,统一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破解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瓶颈。同时,整合现有分散的数字领域法律法规,消除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不协调,打破区域“制度壁垒”,保障全国统一数字市场建设。

二是健全新兴领域专项法律规范。针对人工智能、虚拟资产等新兴领域,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边界、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与责任划分,界定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与交易监管规则;完善平台经济监管法律制度,明确平台“守门人”责任,规范算法透明度与公平性要求,构建预防和制止平台垄断的长效机制。

三是优化传统法律的数字化适配改造。对《民法典》《刑法》《著作权法》等传统法律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数字领域相关条款,明确数据侵权、网络犯罪、数字遗产继承等新型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细化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操规则,区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与利用方式,促进数据保护与流通共享的平衡。

四是构建多层次数字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修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制度; 健全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等实操流程,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治理框架;加强数字领域国家安全立法,防范化解跨境数字技术垄断、数据霸权等国家安全风险。

(三)创新数字法治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实施效能

以数字化、智能化改革为抓手,优化数字法治实施全流程,构建协同高效、公平公正的治理运行机制。

一是深化数字司法体系建设。拓展智能司法应用场景,针对算法歧视、跨境数据侵权等新型疑难案件,研发专业化智能审理模型与证据认定辅助系统,提升“技术赋能”向“实质正义”的转化效率;打破司法数据“信息孤岛”,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数据安全共享机制,规范数据共享范围与使用权限,提升涉数字纠纷的事实查明与财产查控效率;强化数字司法公平性保障, 建立智能辅助系统算法审查与备案制度,破解“技术黑箱”问题;完善在线诉讼便民服务措施,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法律援助,缩小“数字鸿沟”。

二是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数字执法协调平台,明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数字领域执法中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实现违法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的规范化与高效化;创新数字领域执法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智慧监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精准监测、动态预警,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转变;强化平台监管执法,建立平台算法备案与审查制度,对平台垄断、数据滥用等违法行为实行“穿透式”监管,提升执法的精准性与威慑力。

三是构建多元共治的数字治理格局。明确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网民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数字领域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与自我约束;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数字法治意见反馈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数字规则制定、算法监督等治理过程;完善数字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司法、行政、仲裁、调解等多种解纷资源,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纠纷化解平台,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是强化数字法治实施保障。建立数字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立法质量、司法效能、执法效果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数字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数字权利保护意识与守法意识,培育数字文明新风尚;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部门网络安全管理职责,提升数字法治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防范化解技术应用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

立足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导向,主动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一是深度参与全球数字规则谈判与制定。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规则与区域协定的谈判,主动提出符合我国利益与发展中国家诉求的规则提案,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开放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体系;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贸易、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领域,推广我国成熟的制度实践与技术标准,争取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等中国方案转化为国际共识。

二是深化跨境数字法治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东盟、中亚等地区的数字法治合作,完善跨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立违法犯罪线索共享、证据互认、嫌疑人引渡等常态化合作渠道,提升跨境网络犯罪、数据安全事件的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建立区域性数字规则互认机制,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与数据要素跨境有序流动。

三是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法治话语体系。提炼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与制度优势,将其转化为易于被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的法治话语,通过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媒体传播等多种渠道加强国际传播,提升中国数字法治模式的国际认同度;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学术机构的合作,设立数字法治国际研究中心,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专业人才,为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强化数字企业“走出去”法治保障。建立数字领域海外投资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为企业提供国际数字规则咨询、跨境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支持我国数字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数字产业链中的话语权;积极应对国外数字保护主义与“长臂管辖”,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为数字中国建设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五、结论

“十五五”时期是数字中国建设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转型的关键阶段,数字法治体系作为数字化发展的制度基石,其健全程度直接决定了数字中国建设的质量与成效。当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立法供给、司法效能、执法协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结构性矛盾,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高标准要求存在差距。

构建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与数字时代特征,从理论、制度、机制、国际四个维度协同发力:通过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化理论支撑,以系统性立法完善规则基础,靠数字化改革创新治理机制,以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国际话语权。这一体系既立足解决国内数字领域的治理乱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公民数字权利实现,又着眼于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制度性话语权,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随着更高水平数字法治体系的建成完善,必将推动数字治理与治理数字化协同并进,实现数字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助力我国在全球数字竞争格局中占据主动地位,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的数字法治动力。

【 本文选自长安街读书会干部学习核心来源期刊:《数字法治》2026年第1期,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

注:授权发布,本文已择优收录至“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人民日报、北京日报、解放日报、重庆日报、浙江日报、四川日报、河南日报、央视频、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视界、北京时间、澎湃政务、凤凰新闻客户端“长安街读书会”专栏同步),转载须统一注明“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出处和作者,荐书荐刊荐文:请联系所在出版社、期刊社、干教部门专员报送。

责编:任文;初审:邱诗懿、 刘星月 ;复审:李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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