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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创业者想出海拿美元,搭好可融资的企业架构才是第一步
Founder Park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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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人投的是创业企业,不是创业产品。
本文首发于 Founder Park 公众号 · 2026 年 6 月 25 日
投资人投的不只是产品,是人,和公司本身。 你的 MVP 跑通了,用户增长也不错,但到了融资环节,投资人看的第一件事不是产品 Demo,而是公司架构搭得对不对。 一个可融资的企业架构搭建,几乎是所有出海创业者都会遇到的问题。 在最近的一场闭门 Workshop 中,我们邀请到了清律纽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南李,围绕企业架构搭建和融资方向,做了一次详细的分享。 南律师持有美国加州、 纽约 州律师资格及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在跨境融资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中美跨境融资相关业务,在创业公司与 VC 投资领域具备中国、开曼及美国三地的架构经验。 在进行一些脱敏处理后,Founder Park 整理了这次分享的部分精华内容。
出海创业工具箱系列 Workshop是 Founder Park 社区面向 AI 时代创业者打造的高频、深度、实战导向的线上闭门交流。
该系列旨在通过全景展示高效的创业工具与服务,深度解析成功案例,连接顶尖工具平台与创业者,打造一个即学即用的实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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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投资人投的是公司,不是产品今天分享的第一大核心原则是:投资人投的是创业企业,不是创业产品。 现在 AI 技术迭代速度太快了,一周时间创业情况可能已经不一样了。大家优先跑产品、做 MVP 来验证商业逻辑,完全正确。但有时候过于集中注意力在产品迭代上,会忽略一件事,实际上你要能够完成融资的是你的企业,而不是你的产品本身。 创业产品和创业公司有什么区别? 创业产品(MVP)侧重于商业逻辑验证,这个 idea 能不能跑通?MVP 旨在解决用户痛点并不断迭代。但产品本身不具备法律架构,无法接收投资,也无法向投资人出让股权作为回报。因此,创业者必须在产品之上搭建一个 Investment Ready(准备好融资)的法律架构,这才是真正的创业企业。 在美国做 VC 创投和搭建创投架构,本质上就像一场「踩得分点」的考试。你必须从一开始就走在正确的轨道上,遵循市场普遍接受的规则,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投资人不满意,相应地需要抓住每一个得分点。另外,切忌生搬硬套开曼的经验,这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往往是行不通的。 同时,清晰的退出策略也至关重要。与国内多以 IPO 为单一目标不同,美国市场的退出路径更多元,尤其是 ToB 企业,被并购往往是更主流的退出方式。 那么,什么才是一个具备融资能力的美国创业企业? 首先必须拥有一个强有力的核心产品,在此基础上叠加五个关键要素:
- 选择正确的实体类型与设立地;
- 设计合理的持股与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股权分配和董事会配置;
- 设立适当的员工期权池,明确核心人才的角色分工与薪酬安排;
- 建立充足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
- 制定清晰的融资与退出策略,辅以合理的财务预测。
02 融资导向, 首选特拉华州设公司 当决定赴美创业时,第一步就是把公司开起来,设立法律实体。应该设立什么样的实体?在哪里设立?美国最常见的实体类型是 C-Corp 和 LLC。在中国语境下两者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都能提供有限责任保护,但在特点和适用场景上差异不小。 LLC 适合强现金流或依赖利润分红、股权结构简单且无需股权融资的业务。最大优势在于「穿透式税务处理」:原则上公司层面不单独征税,所有收入直接视为股东个人收入,有效降低税负。资本结构灵活,各项权利可通过《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自由约定,受法律限制相对较少。 但 LLC 的缺点同样不少,尤其是在融资方面:
- 投资人普遍不喜欢 LLC。穿透式税制会增加投资人报税复杂度,因为收入会记在股东层面,导致投资人在计税问题上变得非常复杂。
- 部分拥有特殊身份的 LP(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无法投资 LLC,这在美国是一种常见情况;
- 「股东」(称为成员)无法享受 QSBS(Qualified Small Business Stock)税收优惠。QSBS 是美国创投圈重要的税务优惠。根据现行 QSBS 规定,对于 2025 年 7 月 4 日之后取得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合格小型企业股份,股东持有股份至少 3 年后转让,可享受一定的联邦资本利得免税待遇。但 LLC 的「股份」(称为成员权益)通常不享受 QSBS 税收优惠;
- 很难搭建标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税务和文件成本很高。整个 VC 市场的标准文件和操作惯例都是围绕 C-Corp 建立的。
03 创始人之间的股权怎么分配? 股权分配思路 确定实体类型后,下一步是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权分配并没有固定公式或黄金比例,但基于美国市场实践,有几个核心思路: 第一,尽量避免股权平分。虽然不乏有股权平分主义的拥趸,但市场主流共识和哈佛商学院研究都指出,大部分情况下应避免 50:50 的平均分配。首先平分容易导致决策僵局,影响公司发展效率;其次投资人通常非常排斥这种结构。在投资人看来,如果创始人连股权谁大谁小都不敢谈、谈不拢,说明团队可能没有准备好面对未来的潜在分歧,缺乏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 第二,基于价值与贡献进行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分配的核心在于让股权与付出相匹配。在分配前,建议重点厘清两个问题:
- 明确身份定位,必须分清对方是创始人还是早期员工。如果对方更看重短期的稳定收入,潜意识里将自己定位为早期员工,应多给予现金或期权(Option)。毕竟美国创业的不少人都是背井离乡来的,稳定经济收入可能是首要目的,而不是联合创始人身份。真正的创始人应更看重公司未来的长期回报和商业模式的跑通,并愿意承担商业失败的风险。
- 评估核心贡献,可考虑从五个维度量化评估每位创始人的价值:一是愿景与领导力,是否具备明确的愿景,强大的讲故事的能力以及带领团队落地的领导力;二是产品与技术能力,是否有扎实的技术功底开发产品;三是执行责任,面对分配的职责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四是资本与融资贡献,例如是否「带资进组」或在投资人关系上做出重要贡献;五是 GTM 能力与行业资源,如果产品 GTM 失败,后续发展会非常艰难。
04 中国投资人的常用条款, 在美国可能行不通 最后,简单梳理一下中美创投实践中的核心差异。 从宏观的法律条款逻辑看,两国基本框架相通,许多核心权利在开曼架构或美元基金文件中都能找到对应。然而,带有中国背景的投资人往往会引入一些在美国本土并不常见的条款安排,构成了实务中的显著差异。 一些主要差异的例子包括:
- 创始人个人连带责任:中国创投几乎是标配,美国基本不存在;
- 投资人股份的赎回权:中国非常普遍,美国很少使用;
- 保护性条款:中国投资人的否决权清单通常比美国本土长得多,且覆盖更多日常经营事项;
- 清算优先权:中国投资人常要求基于 IRR(如年化 8% 单利或复利)的优先清算回报,而非美国常见的 1 倍原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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