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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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近期香港豪宅市场气氛转强,不过仍有人择机套现。
据香港01报道,有“牛散”之称的徐留胜,市场传以约1.15亿港元(约合人民币9,800万元)挂卖浅水湾道117号Grosvenor Place一个中层单位,连一个车位,实用面积1975平方呎,成交呎价约5.82万港元。若交易最终落实,其持货接近20年,账面获利约6000万港元,增值约1.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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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徐留胜此前是A股有名的“牛散”,曾因为操纵37只股票,扰乱市场秩序,被证监会罚没1.1亿元。
浅水湾豪宅1.15亿港元易手
据代理消息,上述成交单位为浅水湾道117号Grosvenor Place中层户,实用面积1975平方尺,最新连一个车位以约1.15亿港元沽出,成交尺价约5.82万港元。
资料显示,该单位原业主为徐留胜,早于2007年10月以5500万港元买入,持货接近20年。按最新成交价计算,账面获利约6000万港元,增值约1.09倍。
市场人士认为,香港豪宅市场近期走势转强,但部分早年入货的投资者选择高位套现,锁定利润。徐留胜此次沽货,也延续其在香港豪宅市场的资产配置动作。
值得留意的是,徐留胜近年来在香港豪宅市场颇为活跃。
据报道,2025年11月,他以3.42亿港元向雅居乐主席陈卓林之子陈思乐相关人士,购入南区深水湾道39号一幢洋房。该洋房实用面积约3927平方呎,连花园及天台,并附两个车位,成交呎价约8.71万港元。资料显示,深水湾道39号洋房原由陈思乐相关人士于2015年7月以3.52亿港元购入,当时呎价约8.96万港元,创下项目历来最高房价纪录。一买一卖之间,徐留胜在香港豪宅市场的布局引发关注。
牛散曾被罚没1.1亿元
资料显示,徐留胜曾是深圳凯富投资董事长,毕业于复旦大学少年班,在网络上被称为“最牛散户”之一,其人已在证券市场沉浮多年,积累上亿元交易资金,其人与其操作手法在市场上尤其是深圳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企查查显示,徐留胜是深圳凯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1.62%的股东。
不过,其证券投资生涯不只有光环。2017年6月5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留胜操纵股价行为作出处罚。
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科士达”等33只股票。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在36次大额申报封涨停后,“徐留胜”账户于次日卖出。
与此同时,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影响了股票价格。涉案股票T日收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3.22%,最大为5.29%,平均为4.27%;T+1日开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0.26%,最大为4.28%,平均为3.03%。
据证监会介绍,与传统操纵手法不同,徐留胜使用的操纵手法呈现一系列新特点:一是操纵行为短线化,操纵周期由以往跨年、跨月向数天、甚至日内操纵发展,操纵的“建仓、拉抬、出货”三阶段被压缩在一起,阶段间的界限越来越隐蔽;二是交易手法呈现多样化,徐留胜在持续多年的交易中混合使用三种操纵手法,即大额封涨停并于次日卖出,尾盘拉抬并于次日卖出和盘中拉抬股价后于当日反向卖出。
证监会认定,徐留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万元,并处以7,403.41万元罚款,合计罚没约1.1亿元。
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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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留胜,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留胜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留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科士达”等33只股票。
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0.66%,最高为96.22%,平均为72.11%;“徐留胜”账户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1.62%,最高为100%,平均为93.45%;“徐留胜”账户涨停价封单占市场涨停价封单(收盘时刻)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1.73%,最高为98.83%,平均为78.07%。
在36次大额申报封涨停后,“徐留胜”账户于次日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天瑞仪器”盈利248,046.74元,操纵“科士达”盈利471,972.57元,操纵“阳光电源”盈利983,738.44元,操纵“平潭发展”盈利-2,089,508.59元,操纵“星期六”盈利69,791.56元,操纵“四维图新”3次共盈利3,759,558.2元,操纵“天茂集团”盈利-340,909.49元,操纵“西王食品”盈利643,021.57元,操纵“广田股份”盈利1,002,990.82元,操纵“利德曼”第1次盈利622,440.17元,第2次盈利-544,467.98元,操纵“汇川技术”盈利3,167,065.84元,操纵“川大智胜”盈利1,860,262.55元,操纵“三泰控股”盈利1,728,431.06元,操纵“莱茵生物”盈利714,515.88元,操纵“雅百特”盈利1,002,759.56元,操纵“大亚科技”盈利-1,641,085.93元,操纵“荣信股份”盈利583,365.63元,操纵“神火股份”盈利3,639,348.52元,操纵“特力A”盈利-1,694,277.09元,操纵“首钢股份”盈利-232,891.46元,操纵“东方网力”盈利-15,650.67元,操纵“津膜科技”盈利-888,732.45元,操纵“万邦达”盈利3,504,711.87元,操纵“新文化”盈利-1,199,738.77元,操纵“雷柏科技”盈利688,619.25元,操纵“西山煤电”盈利2,150,798.29元,操纵“安凯客车”盈利101,442.00元,操纵“新开源”盈利1,061,817.52元,操纵“御银股份”盈利1,514,209.99元,操纵“中海科技”盈利-2,763,615.02元,操纵“吉电股份”盈利2,810,317.40元,操纵“安居宝”盈利289,042.97元,操纵“中金岭南”盈利-171,775.65元。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徐留胜在2015年8月13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四维图新”“二三四五”和“台海股份”等3只股票。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0.30%,最高为74.87%,平均为67.96%。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2.73%,最高为82.48%,平均为73.89%。
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徐留胜本人账户每一笔委托价格较其前一笔成交价提高幅度的平均值最低为0.24%、最高为0.83%、平均为0.51%。除交易“台海核电”的1笔申报档位为第2档,其余委托均为第1档。
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涉案股票T日收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3.22%,最大为5.29%,平均为4.27%;T+1日开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0.26%,最大为4.28%,平均为3.03%。
在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四维图新”盈利-244,773.74元,操纵“二三四五”盈利4,252,014.36元,操纵“台海核电”盈利-1,920,474.50元。
2015年1月19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精艺股份”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其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精艺股份”价格。徐留胜操作后,该股上涨了5.32%。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62.29%,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7.88%,买入撤单量占市场撤单量的比例为60.41%,买入撤单量占其自身申买量的41.24%;账户每笔委托量占申买前买五总量之比平均为80.89%,占委托前卖五总量之比平均为590.02%;账户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较委托前买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92%,较委托前卖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80%,每笔委托档位均为第1档。
当日10:16:42,徐留胜以涨停价10.15元申报卖出“精艺股份”299,091股,成交299,091股,卖出金额为3,035,773.65元,盈利146,743.02元(扣除交易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电脑截屏、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万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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