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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执行!青少年体育培训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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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从执教资质、预收费管理、班级配比、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为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业立下统一标准。原《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同步废止。

《规范》共七章三十条,明确面向7至18岁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技能培训均适用该《规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等均纳入管理范畴,面向4至6岁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同时,该《规范》对招生宣传、禁烟禁酒、反兴奋剂等划出行为禁区,为各地开展监管工作提供清晰依据。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体育培训市场快速扩张,师资参差不齐、预收费风险、运动安全隐患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新规为家长划了哪些重点?

教练必须有证

执教人员须至少持有以下证书中的一种: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教师资格证书;6.其他与青少年体育培训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书。

收费不能超过5000元

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班级人数有上限

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每班次不超过20人,应当配备1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急救证书的救护人员。

家长需关注机构哪些资质?

执教人员资质公示(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

培训场所须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场地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下称“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人员、设施应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培训合同须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裕雄认为,《规范》明确场地、师资、预收费、安全管理等硬性准入标准,是破解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体育培训是否科学合规,如果缺少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部分资质不达标的机构靠低价抢占市场,挤压优质机构生存空间。统一的硬性标准落地,既能够保障消费者获得合格培训服务、提振消费信心,也能正向激励合规办学机构,护航行业健康发展。

不过,在王裕雄看来,新规落地也面临现实挑战。“青少年体育培训业态多、场景分散,不同培训机构归属不同主管部门,容易出现监管边界不清、多部门协同衔接不畅等问题。资质核验、执法监测也会带来执行成本。”他建议,应用好大数据、交易平台等数字化工具,优化事前事后监测手段,降低监管成本,依靠配套机制保障《规范》落地见效。

北京体育大学教授黄海燕谈到,《规范》既是对原有规范的制度接续,更是对行业治理的升级。条文由原来的六章扩展为七章三十条,核心变化概括为三个“更”:责任更明晰,压实各级监管职责,构建起体育总局统筹、省级落实、属地监管的治理链条;内容更细化,新增办学许可备案要求,明确预收费时限及金额限制;更注重安全,锚定立德树人首要目标,守住培训安全底线,引导培训回归育人本质。她表示,《规范》把立德树人确立为首要目标,为青少年体育培训校准了发展方向,推动体育培训从单纯“教技能”转向“育新人”,让校外体育培训与学校教育同向同行,成为课后服务和学校体育的有益补充,同时引导行业摆脱唯扩张融资、唯经济利益的倾向,推动行业走上重规范、重质量、重内涵的发展道路,对深化体教融合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体育总局青少司负责人表示,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抓好《规范》贯彻实施,完善本地配套制度标准,压实培训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下一步,体育总局青少司将按照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重大部署,持续深化体教融合、巩固“双减”成果,塑造共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做好《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为规范》解读工作,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健全监管制度、压实监管责任,强化跨部门协调配合,持续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部署,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培训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青少年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等。

面向4—6岁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青少年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将立德树人作为首要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坚持服务青少年、普及体育项目、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方向,避免唯扩张融资、唯经济利益的倾向。

第四条组织青少年体育培训活动应坚持科学性原则,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五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六条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应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许可,并根据性质在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七条用于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下称“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人员、设施应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培训场地开放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培训场地需满足培训项目的实际需要。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

第九条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法律法规要求,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本校学生等青少年开放,可遴选合规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青少年体育培训服务。

第十条使用室内场地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一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身心发育规律、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预防运动伤害。

第十二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每班次不超过20人,应当配备1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急救证书的救护人员。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青少年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教师资格证书;6.其他与青少年体育培训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书。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证书在有效期内。支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采取换发本省通行“通用电子证书”等方式为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通行的信息公示栏样式。

第十六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审查因素包括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等,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合适从事青少年体育培训的不得录用。不得聘用处于行业禁业期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十七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执教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青少年体育培训执教人员档案。

第五章 收费、合同管理等运营要求

第十八条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应按校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须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培训主体,面向自愿参加长训或定向培养的学员,与学员家长签订长期委托培训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烟草制品。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执教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培训场地内吸烟、饮酒。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二条 连锁经营的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预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场地须知、健康报备、课堂纪律、运动损伤、应急处置等安全教育内容。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建立极端天气培训熔断机制。

第二十四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体育培训场所应保持公共用品、器材、场地等常态化清洁、消毒。提高防范流行性疾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鼓励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为参加高危体育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已于2024年12月14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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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体育报

编辑:姜思瑶

校对:李天毅

初审:张广林

审核:李继君

终审: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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