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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网络社会理论是西班牙裔美国社会学家、传播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提出的宏观社会理论。该理论认为,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技术(ICT)催生了新的技术范式,使”网络”成为信息时代的支配性社会形态(social morphology)。
卡斯特的经典表述是:“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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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涵和理解
卡斯特将”网络”(network)定义为“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a set of interconnected nodes)。节点可以是个人、组织、计算机、金融中心,具体所指依网络类型而定。网络是开放结构,只要节点间共享相同的沟通编码(价值或绩效目标),便能无限扩张;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各网络间的动态关系,是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
网络社会不是单一领域的描述,而是覆盖经济(全球信息化资本主义)、文化(真实虚拟文化)、空间(流动空间)、时间(无时间的时间)、传播(大众自传播)、权力(网络权力)的整体性社会形态论。
(3)理论内容
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四个层面。
其一,信息化经济。以“信息化主义”为发展方式,企业组织转变为“网络企业”,劳动结构弹性化,全球经济以网络为单位实时运作。
其二,空间与时间的重构。网络社会产生“流动空间”——以流动为基础、脱离地点束缚的支配性空间,与日常的“场所空间”结构性分离;同时网络化逻辑打乱时间序列,形成“无时间的时间”,即时交易与弹性劳动消解了线性时间。
其三,文化转型。多媒体系统与互联网融合形成“真实虚拟文化”,传播本身即成为经验,虚拟成为真实的组成部分。
其四,传播与权力变革。卡斯特提出“大众自传播”(mass self-communication),即以自我生产、自我导向为特征的多对多水平传播;并提出权力沿四种形态运作,其中”编程者”与”切换者”掌握为网络设定目标与连接网络的根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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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理论的的优势和局限
在算法推荐与平台主导的当代媒介环境中,该理论的当代价值愈发凸显。以抖音为例,平台算法正是”编程者”的现实化身——通过为内容分发网络设定目标函数,实质决定了公共信息的可见性结构;平台同时扮演“切换者”,将娱乐、电商、政务、新闻网络耦合为一,直播带货即是网络切换的价值产物。生成式 AI 则将“无时间的时间”压缩至秒级内容生产,使“真实虚拟文化”演化为合成现实,深度伪造对新闻真实性构成本体论挑战。这些现象反复验证了卡斯特二十余年前的判断。
局限:
其一,”网络”概念过于弥散,可描述一切结构而难以证伪,隐喻多于分析工具;
其二,技术决定论色彩未彻底摆脱,社会能动性分析相对薄弱;
其三,对数字权力向少数平台集中的现实估计不足,对大众自传播的解放潜力偏于乐观,过滤气泡与算法操控证明受众自主是受限的;
其四,民族国家对网络的治理能力(如中国的网络治理体系)超出其“国家式微”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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