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通律所案例:离婚时没分保险,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偷偷买了38万的年金险二、保险,离婚时最容易被忽略的「隐形财产」三、保险,法律上到底怎么分?四、会通律所办案思路:调取保险合同、算清现金价值、依法争取折价款五、案件结果与合规提醒
王女士(化名)找到我们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份离婚协议书,眼圈是红的。
她和赵先生(化名)结婚8年,去年协议离婚。当时两人商量好:房子归王女士,存款一人一半,车子归赵先生。王女士觉得挺公平,就签了字。
可离婚才半年,王女士在整理旧物时翻到一张保险公司的催缴短信。她这才知道,赵先生从结婚第三年开始,每年偷偷买一份年金险,一年交5万,连续交了6年。现在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涨到38万了。
她去找赵先生理论,赵先生一脸无所谓:「这是我给自己买的养老险,投保人是我,被保险人也是我,跟你有什么关系?」
王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她经人介绍找到了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穆得乐主任听完她的情况,很肯定地告诉她:婚内用工资收入买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分的,现在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会通律所团队随即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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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在离婚财产分割里太常见了。
很多人离婚的时候,眼睛只盯着房子、车子、存款。可现在谁手里还没买过几份保险呢?重疾险、寿险、年金险、医疗险……这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往往不小,但因为投保人是一方,另一方根本不知道有这份保单存在。
甘肃宁县法院2025年就审过这样一个案子:小王和小李夫妻互保,互相给对方买了保险。离婚后小李领取了保单现金价值40800元,小王才知道这份保单的存在。法院最终判决小李返还小王多领取的19121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件事:离婚时没发现的保险,不是说就算了。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买的,离婚后发现了,照样可以要求分。
山东高青县法院2025年也判过类似的案子:夫妻婚内为未成年子女买了保险,离婚后一方偷偷退保领取了现金价值。法院判决退保的一方,要把现金价值的一半退给另一方。
很多人以为,保险是我自己买的、投保人是我、被保险人也是我,离婚时就该归我。这个想法是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写得很清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换句话说,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买的保险,不管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是谁、受益人是谁,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必须分割。
这里有个关键点:分割的不是保费,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很多人搞不清这一点。比如你交了6年保费,每年5万,总共交了30万。但保险公司要扣除保障成本、管理费等费用,现在退保能拿回来的钱,就是现金价值。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发现的那份保单,交了30万保费,但现金价值是38万——因为年金险有投资收益。
那具体怎么分呢?实践中通常有几种方式:
• 协商一致:一方保留保单,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折价款
• 退保分钱: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退保,把现金价值一人一半
• 变更投保人:把投保人变更为另一方,由新投保人继续缴费
还有一种情况:婚前买的保险,婚后继续缴费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比如一方婚前买了一份重疾险,结婚后还在继续交费。法院的做法通常是:婚前已经交完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继续缴费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要分割。
那给孩子买的保险呢?
一般来说,给未成年子女买的保险,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分割。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偷偷退保、把现金价值领走了,那这笔钱还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山东高青县法院的案子就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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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接受王女士委托后,穆得乐主任带着团队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保险合同。
保险不像房子车子有登记记录,普通个人根本查不到对方买了什么保险。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到各大保险公司,调取了赵先生名下的全部保单信息。
一调出来,数字比王女士想象的还多:
• 年金险:每年交5万,已交6年,当前现金价值38万元
• 重疾险:每年交8000元,已交5年,现金价值约3.2万元
• 寿险:每年交6000元,已交4年,现金价值约1.5万元
第二步,区分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
不是所有保单里的钱都能分。我们需要算清楚:哪些是婚内用共同财产买的,哪些是赵先生婚前就买的。
好在这些保单都是结婚后才买的,保费也都是从赵先生工资账户扣的,而他的工资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步,提出具体的分割方案。
我们向法院提出:考虑到这些保单都在赵先生名下,继续由他持有更方便,赵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算了一笔账:年金险现金价值38万,加重疾险3.2万,加寿险1.5万,合计42.7万元,一人一半就是21.35万元。
赵先生一开始还拿「保险是我自己买的,跟你没关系」来搪塞。我们当庭把调查令调取的保险合同、保费缴纳记录摆出来,又拿出甘肃宁县法院、山东高青县法院公布的类似案例。赵先生看法院确实会支持,最后也同意了我们的方案。
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名下三份保险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女士支付折价款21.35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王女士在电话里声音都变了。她说之前一直以为保险是对方「自己的事」,没想到还能要回来。她说这笔钱刚好够孩子上初中的费用,心里踏实多了。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关于离婚时保险分割,以下几点一定要记清楚:
第一,婚内买的保险,不管投保人是谁,保单现金价值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别被对方一句「这是我自己买的」就唬住了。只要保费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交的,就有你一半。
第二,离婚时不知道对方有保险,离婚后发现了照样能分。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再次起诉。别因为当时没发现就算了。
第三,打官司要拿证据。保险不像房子有登记,你得想办法查到对方买了什么保险。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直接到各大保险公司调取保单信息,这是最有效的取证方式。
第四,对方偷偷退保、转移保单现金价值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你能证明对方是故意藏起来不让你知道的,法院在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你,让对方少分。
婚姻里的每一份保单、每一笔保费,都凝结着两个人的付出。不是谁是投保人,保单就归谁。
该是你的那一份,一定要争取。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等公开判例;案例来源: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办理的匿名化案例(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本文由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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