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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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诈骗罪被起诉、取保候审在外的被告人,花2万元请人“做局”,把一名原本没有任何犯罪念头的普通人哄上高速公路醉酒驾驶,再由自己打电话报警“揭发”。第一审法院采信了这份立功,从轻判了2年3个月。几个月后,原判被撤销,改判3年。
这不是段子。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法〔2026〕21号)。其中第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把“花钱造立功”这条路堵死了。
一、案件事实:一场2万元买来的“立功”
另案被告人李某,2023年6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从宽处理,他产生了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的念头。
2023年8月中旬,李某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其“制造”立功机会,承诺支付报酬2万元。聂某环又委托被告人方某程物色人选,选定了被告人艾某。分工是:由方某程、李某的女友梁某雨、聂某环的女友邝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不起诉)等人陪同艾某饮酒,教唆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揭发。
2023年8月29日下午,方某程邀请艾某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聚餐,提供汽车借给艾某驾驶、安排邝某陪酒,梁某雨假扮邝某表姐一同陪酒。席间两人把艾某饮酒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梁某雨以“请代驾人员”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艾某想留宿,邝某谎称已安排包房。为把车“送”上高速,聂某环假装偶遇在饭店门口,教唆不敢酒后驾车的艾某驾车跟随自己经G42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并谎称若前方有警察检查会提前通知。艾某驶入高速后,聂某环立即告知李某,李某随即报警揭发。当日22时44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第一审的结果,值得特别留意。2023年8月底、9月初,李某向聂某环支付1万元报酬,并委托律师调取其揭发材料,提供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该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于2023年9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转折来自另一起案件的侦查。2023年10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艾某系被“做局”而醉酒驾驶。当年11月至12月,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天宁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罚金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梁平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各拘役二个月,罚金1.1万元至1万元。做局的三个人全部实刑,被做局的艾某反而拿到缓刑。
一笔账算下来:花钱“造”出来的立功没有被继续认定,还让一个罪名变成两个罪名,刑期从2年3个月改成了3年。
二、模式:这类“假立功”是怎么做出来的
- 出钱找中间人。李某自己不露面,先付定金、后付尾款,把“做局”外包给聂某环,再由方某程物色人选。
- 物色“猎物”。选定的是本无犯罪意图的艾某——不是等着别人犯罪,而是主动选一个人,把他推去犯罪。
- 制造犯罪。陪酒、劝酒、以“请代驾”“有包房”消除戒心、以“前面有警察我提前通知”打消顾虑,环环相扣。
- 揭发与固化。一上高速即报警,事后调取揭发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它和合法立功的分水岭只有一条:制造的是“新案”,还是揭发已经客观存在的“旧案”。立功制度本意是鼓励揭发既已发生的犯罪、节约司法资源;自己出钱、出人、出剧本“造”一个案子再举报,本质是恶意扰乱司法秩序。
三、法律规定:立功的门槛在哪里
(一)刑法第六十八条只有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有一个必须注意的时间问题。1997年刑法第六十八条原有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删去(2011年5月1日施行)。
(二)立功与重大立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1998年5月9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五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五种形态:
判断
立功表现(第五条)
重大立功表现(第七条)
检举揭发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含共同犯罪案件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线索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犯罪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抓捕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
兜底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另需注意,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是酌定情节,不是立功。
(三)从宽幅度:立功到底能减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7月1日试行;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作了明确换算:
情节
从宽幅度
一般立功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照)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40%以上或免除
该意见同时明确: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不足以从宽处理
(四)红线清单:这些“立功”一律不认
序号
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依据
1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
法发〔2010〕60号第四部分
2
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
同上
3
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
同上
4
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
同上
5
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
法发〔2010〕60号第四部分、法发〔2009〕13号
6
提供同案犯基本情况,或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据此抓捕同案犯
法发〔2010〕60号第五部分
7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属酌定从轻,不属立功)
法释〔1998〕8号第六条
8
线索未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揭发事实与查实事实无关联、对侦破或抓捕无实际作用、未经查证属实
法发〔2009〕13号
第1项正是272号案例的落点:该案裁判理由直接援引法发〔2010〕60号第四条第一款,认定李某支付报酬、指使他人犯罪并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
四、辩护角度:合法立功怎么争,假立功怎么防
(一)正向:把真实的立功坐实
第一,会见阶段就固定“线索来源”。立功最容易折戟的地方不是“有没有这回事”,而是“线索从哪里来”。首次会见就应问清并记录: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得知,有无第三人在场。来源说不清,再多的实体材料都可能被一句“来源不明”推翻。
第二,线索必须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依法发〔2009〕13号,揭发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事实与查实事实不具关联性的、线索对侦破或抓捕不具实际作用的,都不能认定为立功。材料应写到“何人、何时、何地、何事”能被直接核查的程度。
第三,“协助抓捕”型立功要落在四种规范情形上。可认定的是:按司法机关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按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带领侦查人员抓获;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只提供姓名、住址、体貌特征,不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
第四,证据固化靠“文书链”。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看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文书——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判决书。辩护人可据此申请调取,把“已查证属实”变成卷宗里可核对的东西。
第五,分清立功与酌定从轻。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属坦白或酌定从轻情节。构不成立功不等于无事可做,二者可以叠加争取。
(二)反向:避开“假立功”的三个雷区
雷区一:把“买线索”当线索。花钱取得他人犯罪线索再举报,一律不认。若“线索”本身是花钱安排出来的,就不只是立功作废——272号案例中的李某,被追究了危险驾驶罪共犯,且被从重评价。
雷区二:亲友代劳。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不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这一点在家属沟通中最容易被误解。
雷区三:“临庭突击”提交。开庭前一天突然拿出一份“举报立功”材料,最容易引发实质审查。四川合江县一起案件即为例证:检察机关对胡某某容留卖淫案提起公诉,开庭前一天法院转来胡某某提交的立功材料,称其举报钟某某在河里非法电鱼并已立案。检察官从三处反常入手——时间太巧(举报、立案都挤在开庭前一天)、逻辑不通(被举报人住得远、现场无交通工具)、动机反常(其此前已因非法捕捞被处理过)——引导补充侦查,查实是胡某某出钱雇人、备好电瓶和渔获物、让其假装电鱼,自己再当场报警。造假不成立,还被追加起诉妨害作证罪,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以妨害作证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另一端也不安全:帮忙出证的人同样有刑责。据媒体报道,湖北某县公安局两名民警办理一起诈骗案时,核实发现嫌疑人供述的购毒线索已被另案立案,却未依法移送;案件临近开庭时,民警在请托、宴请和3000元现金面前,违规出具“已查证属实”的立功情况说明,还未经审批安排辅警套用单位电子公章。该材料在庭审中提交后未被采信。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2026年9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主办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界线值得每一位辩护人守住:律师的职责是审查材料、如实提交,不是替当事人取得材料。
(三)辩护抓手清单
环节
动作
依据/要点
首次会见
固定线索来源(时间、地点、方式、在场人)
来源合法性是第一道门
线索整理
写到“何人、何时、何地、何事”
法发〔2009〕13号:须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提前沟通
书面向办案机关提交线索并留存凭证
避免“临庭突击”引发的质疑
查证跟踪
书面请求出具查证结果;申请调取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
法发〔2009〕13号的审查范围
类型判断
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较大影响”核对重大立功
法释〔1998〕8号第七条
幅度争取
一般立功争20%以下;重大立功争20%—50%;较轻的争50%以上或免罚
法发〔2021〕21号
五、结论
272号案例给出的信号很明确:立功制度的入口是“揭发已有的犯罪”,不是“制造一个新的犯罪”。对当事人和家属,记住三句话:立功不用花钱买,买了不算;立功不能找人代,代了不算;立功不能等人来,拖到临开庭才交,最容易被推倒重来。
对辩护人而言,立功的每一环都要经得起回溯——来源要能说清、事实要能指明、查证要能落地、提交要有时序。那些看起来最“省事”的路,代价已经写进了指导性案例:原判撤销、刑期加重、罪名增加。【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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