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辩护律师谈个人成因如何影响主观明知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核对
四处个人成因不会改变四要件的结构,但会改变每一要件的核对重点。按客体、主体、客观、主观的顺序说明。
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立法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说明首要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廉洁性在客体中的比重相对上升。工程领域还涉及公平竞争环境这一层,但质量事故、造价超支等后果要进入量刑评价,必须证明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发生了事故就当然加重。
主体方面是两步,不能合并。第一步看单位类型,修正案(六)已把主体扩大到其他单位人员,勘察设计、检测、科研院所均在其列;第二步看是否具有职务便利,不是看岗位名称而是看实际职责。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即按被告人作为成控经理在结算审核中的实际职责认定具备职务便利。反向的界限是:仅从事一般劳务、不具有审批或监督权能的人员,不具备职务便利这一前提。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分流看管理权来源,不是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法律意识淡薄的争议通常发生在第一步,从众心理与侥幸心理的争议通常发生在第二步。
客观方面四项要件中,受个人成因影响最深的是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口径要统一:按收受时的价值认定,购物卡按发卡时面值认定,干股按取得股份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虚假交易按差额计算,房产车辆按收受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升值部分属于追缴范围而不影响数额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也不区分利益是否正当,承诺、实施、实现三者具备其一即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须具备三项条件:负有特定的职务义务、具有履行的可能、未履行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周伟生案((2018)鲁1625刑初256号)中,被告人收受9.3万元后在验收环节予以通融,即属典型。
主观方面要求三项明知:明知是他人给付的财物,明知自己利用了职务便利,明知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兼具主观与客观双重属性,有承诺即可。间接故意一般不排除本罪的成立。
个人成因正是通过主观要件进入案件的。法律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从众心理不否定明知,反而印证行为人对行业规则与对价关系的认知;侥幸心理与掩饰名目可以作为认定明知的重要佐证,掩饰行为本身说明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性质。这里有一条辩护上的硬边界:掩饰名目可以作为认定明知的证据,但不能反过来以存在掩饰就推定全部款项均具贿赂性质,每一笔仍须由控方逐笔证明故意与对价关系。
三处常见错位:把"不知道构成犯罪"等同于缺乏犯罪故意;把行业普遍现象当作主观明知不成立;把掩饰名目当作全部款项均为贿赂的推定依据。
数额三条线分开写:三万元立案,属立案层面;档次线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法释〔2026〕6号第八条,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按二倍、五倍对应的口径在该范围内不再适用;特别巨大的起点由案发地省一级规定确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三档均并处罚金,罚金须单独纳入量刑协商。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岗位说明书与授权委托书同步形成;七类权限边界逐项列明;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落到具体岗位。对个人有两点建议:涉及本人权限的款项一律回避;业务发生时同步形成签批记录,案发后补做的材料会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为不可争。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用五组判决说明小额案件、合法利益、长期多次收受与名目掩饰如何印证四处个人成因。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