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追责的立法初衷
安全生产领域追责制度,核心目的是压实主体责任、倒逼风险排查、防范重特大事故。事故一旦发生,生命财产损失巨大,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追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公共安全治理的必要手段。 追责不是目的,预防事故才是目的。
二、“过度追责” 的表现与危害
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简单化、扩大化追责,也就是大家讨论的过度追责,典型情形:
- 责任泛化:不分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出事即追责”,把间接关联人员、普通基层工作人员一并问责;不区分是故意违法、重大过失,还是客观条件限制、不可抗力导致的隐患。
- 程序简化:问责调查仓促,证据不充分,申辩、复核权利保障不足;以行政问责替代司法认定,提前定性。
- 层层加码:上级出事,下级连带;企业出事,监管人员 “一刀切” 处分,忽略履职是否尽到法定监管义务。
负面影响:
- 违背法治基本原则:权责对等、过罚相当,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无过错不追责。过度追责本质是违法追责。
- 产生 “躺平效应”:基层干部、管理人员害怕担责,不敢正常履职、不敢创新,为规避责任层层设审批、事事留痕,反而降低治理效率,甚至掩盖隐患。
- 混淆责任边界: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不能把企业主体责任全部转嫁到监管人员身上。
- 坚持过罚相当、权责一致 追责必须查清:有没有违法行为、有没有履职不到位、该行为和事故 / 隐患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尽职免责是法定原则,依法履职的人员不应被追责。
- 区分三类责任,不能混同
- 企业主体责任(首要):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负第一责任;
- 行政监管责任:监管部门未依法检查、发现隐患不处置才担责;
- 刑事责任:只有达到犯罪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才追究刑责。 不能简单 “一事故,全员罚”。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问责调查、事实认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等法律,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诉权利,防止先定结论后补证据。
- 容错与免责机制配套落地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文件明确尽职免责:监管人员已经按照法定要求开展检查、下达整改文书、督促闭环,因企业隐瞒、拒不整改等原因发生事故,监管人员尽职的不予追责。
- 该严则严:对玩忽职守、权钱交易、放任重大隐患、弄虚作假的失职人员,必须依法从严追责,守住安全底线;
- 该免则免:区分客观局限与主观失职,杜绝 “唯结果论”,不能只看有没有出事,还要看有没有依法履职;
- 完善制度:细化责任清单,厘清各岗位责任边界,规范事故调查与问责启动程序,通过制度压缩随意扩大追责的空间。
一句话总结: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严管重罚,但严管重罚必须在法治轨道内推进;严厉追责不等于无限追责,没有边界的 “大追责” 本身就违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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