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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上午,南宁,大案刑辩公益培训第四期(南宁站)进入第二天上午的课程。郑晓静律师、伍志锐主任、胡海丽律师先后开讲,最后由徐昕院长点评总结。三场讲座都很精彩,但郑晓静律师的《性侵案的无罪辩护》最让我意犹未尽。她不像在讲课,更像在复盘一场场战役:22个无罪处理结果、7份无罪判决书、阿里猥亵案、梧州传销案、雄安中院建院以来第一个无罪、深圳“第二个刘强东案”……案例一个接一个,台下时而笑声,时而沉默。时间过得很快,很多案件只点了题,没有完全展开,我笔记记了不少,仍觉得不够。
我想,这就是好的刑辩课的样子:它不给你标准答案,而是把血淋淋的实务经验、证据细节、程序博弈和司法生态摊开,让你自己去判断、去追问、去坚持。
一、从梧州“爱恨交织”说起:无罪是结果,更是过程
郑律师开场没有直接讲性侵案,而是先讲梧州。她说梧州是自己的“爱恨交织之地”。第一起梧州案件是传销案,与伍志锐主任合办,接案时当事人已经做社区矫正调查,本有希望认定从犯、适用缓刑。她反复与主审法官沟通能否作无罪辩护,法官答复“能”,当地律师也确认可以独立作无罪辩护。但结果却是,当事人不但未被认定为从犯,反而被升为主犯,从缓刑可能直接变为实判五年。上诉到梧州中院,多次沟通仍全案维持。
第二起梧州案件则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港商企业家一审被判十一年三个月,争议是一笔100万元“诚意金”。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罪名由诈骗改为挪用资金,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有两个戏剧性细节:二审开庭结束后,审判长叫住郑律师说“我们不是第一次打交道”——正是当年那起传销案的主审法官;郑律师把福建高院“无期徒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同时立即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寄给法官,指出本案同样不构成诈骗,结果2023年12月19日,羁押900天的当事人终于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同时取保回家。
还有青秀区法院审理的涉及马来西亚某公司的传销案。郑律师认为该案绝对无罪,全案鉴定意见“惨不忍睹”。她率先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全案被告人中,朱明勇律师的当事人排名第一,她的当事人排第十八),后转至东城区司法局管辖,立案拖延一个月至今无果。她想拉着其他律师一起投诉全案的组织架构鉴定,无人跟进,目前仅她一人坚持。她说:“有些律师说投诉也没用,但我至少有一个可能性。”在她看来,打鉴定就是打定罪量刑的要害——没有传销组织架构,凭什么认定一个外国公司构成传销。
这让我非常感慨。很多律师遇到鉴定问题,只是在庭上质证几句,而郑律师会去投诉、去推动、去死磕。她不是不知道难,而是知道难才要做。
二、性侵案为何冤案高发:证据结构与司法偏见
郑律师接着进入正题。她讲,所谓“性侵案”指侵犯性自主权的案件,即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36条之一的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第237条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性自主权体现在:是否发生性关系及性接触、跟谁发生、何时何地发生、以何种方式发生。性侵的本质,就是行为人单方想支配、剥夺他人的性自主权。
性侵案冤案高发的原因有三:一是多发生在私密场所、熟人之间,取证困难,性接触时很少有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证据稀少;二是熟人作案居多,存在事后反悔报案的风险;三是对被害人倾斜保护,办案容易偏重被害人陈述、忽视客观证据,主要靠女方或儿童的言词证据定案。郑律师总结为“女方咬死,男方不得不死”。办案机关的惯性思路是:发生性关系+女方反悔咬死=强奸既遂;想发生性关系而未发生+女方咬死=未遂或中止。除非确有监控、录音或第三人在场等意外情况,否则无罪极难。
这段话听起来刺耳,但作为刑辩律师,我理解她不是在否定性侵被害人,而是在指出一种证据结构上的失衡。性侵案件天然具有私密性,客观证据少,言词证据权重高。如果办案机关又带着“保护女性”的政治正确,就可能忽视被告人提出的反证、忽视鉴定问题、忽视监控和电子数据。
以阿里猥亵案为例,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不批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文治安拘留十五日);之所以能37天内不批捕、终止侦查,并非网络舆论压力,而是因为有客观证据——吻痕;同案另一被告人位置更远,照样判猥亵一年半,就是因为没有客观证据。郑律师强调,辩护工作必须树立证据裁判思维,充分挖掘证据瑕疵,重视客观证据,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针对因事后反悔、诉求未得到满足而报案的情形,坚持疑罪从无。
有的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常把精力放在“当事人说没有”“被害人说有”的言词对抗上,却忽略了手机数据、微信记录、监控、酒店登记、行车轨迹、伤情照片、DNA、衣物纤维、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郑律师的讲座让我重新确认:性侵辩护的核心不是讲故事,而是用证据重构事实。
三、强奸罪辩护的核心与量刑概况
郑律师把强奸罪辩护的核心归纳为两点:有没有奸淫;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量刑上,强奸妇女一人一次,不认罪认罚三年半,认罪认罚三年左右(既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三人以上(多人多次)即落入加重档。她以吴某凡案为例,因人数凑成三人即符合加重情节,加之系影响性案件,判十年以上。她按手段、对象将强奸案划分为:暴力强奸、醉酒强奸、胁迫强奸、迷奸、轮奸、强奸幼女,另捎带利用封建迷信强奸及痴呆智障者之间发生的强奸案。
这部分内容非常实务。很多青年律师对强奸案的量刑档位并不熟悉,只知道“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却不知道认罪认罚、未遂、中止、多人多次、幼女等情节如何影响量刑。郑律师用一句话就把核心问题点透:有没有奸淫,有没有违背意志。前者是客观行为,后者是主观意志。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在这两个点上寻找证据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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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是最生动的教科书
郑律师讲案例时,现场最安静。她讲河北雄安案:当事人酒驾检测为136mg/100ml,一审期间恰逢“两高两部”醉驾新规施行,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因此不认定为是犯罪,全案只剩强奸一罪。本来只有酒驾罪,但系统排查时发现6年前当事人还有一起未处理的强奸案,两案并诉。6年前的事实是:河北一酒吧陪酒女与当事人在车内,后女方跟大堂经理说“没干成”,当年也曾报案。辩护观点:女方曾不断劝其“不要干了”,并对他人说“没干成”,明显系犯罪中止;6年前的旧案无任何危害后果,本应情节轻微不起诉。一审仍凭一条外裤判了8个月(未收监,一直取保)。
物证问题重重:当年未现场勘验、未鉴定,6年后立案才补充勘验鉴定;卷宗里外裤“没找到”与“找到了”前后矛盾;鉴定方法存在明显异常——对外裤拉链附着物粘取,第一次提取量少做不成,第二次峰值竟是第一次的三倍,而外部附着物六年前数量既定,第一次已吸取,第二次脱落细胞反而多三倍,明显系检材被污染、故意制造伪证。二审聘请专家辅助,指出外裤不代表内裤、当年未对下身及内裤提取任何DNA、保管及鉴定方法均存在严重问题。二审法院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判决无罪——郑律师称,这是雄安中院建院以来第一个无罪。
然而检察院抗诉近两年,逢年过节(尤其春节)就去找当事人要求采取强制措施。2026年春节后法院决定再审,但未撤销原判,无罪判决仍生效,市检却已急不可待将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与生效无罪判决明显矛盾。法官表示“从法院角度判决还是生效的,他还是无罪的”,要求问检察院。补卷仅补了笔录,法院明显反感。郑律师说:“检察官作为公正的代表,也应遵守证据裁判规则——6年前的旧案凭什么掀开?接下来又是一场恶战,拭目以待。”
这个案子让我看到,无罪判决不是终点,而是另一个起点。检察院抗诉、再审、强制措施与生效无罪判决的矛盾,都是刑辩律师必须继续面对的。郑律师的坚持,不仅是为了一个当事人,也是为了捍卫证据裁判规则。
她又讲“一生一世”强奸案:98年生优秀海归男,酒吧相识,先转1314元,饮酒后在住处客厅有拉扯磕碰,女方身上有磕碰伤,女方说“要干就干”,二人进房发生性关系,中途无任何暴力。事后男方躺在床上没起身送、没叫车,女方出门即报警。男方母亲和姨妈做工作花100万元让女方如实陈述,男方取保;竞争对手将取保决定书晒到网上,海淀警方承压,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因动静太大法院判四年,二审维持。男方后又因妨碍作证罪被关37天,其母在37天内确诊乳腺癌。郑律师说:“一个案子毁了一个家庭。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实事求是办案,根本不至此。”
听到这里,我心里很沉重。性侵案件不仅关乎自由,还关乎名誉、家庭、事业。一旦被贴上“强奸犯”标签,即使最终无罪,人生也可能被毁。郑律师的讲述让我更加理解,为什么她要反复强调客观证据、疑罪从无、早介入。
浴室强奸案则是辩护失败的教训。女方称在浴室洗澡时男方进入,按在墙上想亲吻、摸下体,因反抗未成。客观证据:酒店监控显示男方在房间不足5分钟,出来时上身下身均干爽,根本不在洗澡现场;对男方十个手指当场提取鉴定,未检出女方DNA,根本无肢体接触。但仍定未遂判三年,二审维持。郑律师自述“备受打击”。她两次申请被害人出庭,发问都还原了实情,但只要女方当庭一哭就没用。她建议,从实践效果看,被害人不出庭反而更好。
这一点,徐昕院长后来在点评中有不同意见,他强调被害人出庭是关键,必须让她来。而郑律师则从实践效果出发,认为被害人一哭一闹就没用。两种观点并不矛盾,而是个案策略的差异。作为辩护人,我们既要尊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要评估庭审效果。申请被害人出庭是程序权利,但是否出庭、如何发问、如何应对情绪,需要极其谨慎。
醉酒强奸部分,郑律师讲得更透。高发原因在于醉酒程度与性防卫能力的关系被一概抹杀:低度、中度醉酒者的自主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并未丧失,只有重度醉酒(昏睡型)才是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但司法实践不管低度中度,一概认定防卫能力“丧失”。
她讲深圳某上市公司老总案,被称为“第二个刘强东案”:老总作为投资方与受资方合作,对方派一名第一天上班的空姐陪酒,喝8瓶茅台。监控显示,老总下车到被扶进深圳某出租屋全程搀扶、步履踉跄,但是走进去而非抱进去——醉酒程度属中度。进屋后女方拉着老总的裤子不让走,老总问“你会不会后悔”,女方摇头说“不会”,二人脱衣。因老总习惯在外“泡妞要带套”,找套未果作罢,二人在床上搂抱时,门被打开——女方男友捉奸在床,当场录像训斥、报警,女方随即躺平装醉送医院洗胃。
律师的专业指导起到关键作用。郑律师提示,所有性侵案“女方咬死男方不得不死”,若女方实事求是还原真相,男方可幸免于难。由另一团队与女方谈判:先谈130万元,郑律师审查谅解协议时发现少了“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一句,坚持补上;确保女方对警官、检察官均称“不是我报案的,是男朋友报的,我们其实没做什么”。给130万元后一个月内,女方与男友因分赃不均分手,工作更好做。
郑律师多次飞深圳与女检察官沟通,强调保护企业家、保护上市公司,“第二个刘强东案”对整个社会影响太坏;申请取保被要求认罪认罚,后认罪认罚取保。一年多后,检察官说“这个律师影响太大了,你把他解除吧”——当事人解除了郑律师,案件最终做成不起诉。郑律师说:“如果解除律师能促使不起诉,是律师的荣幸。”该案出于谨慎未计入22个无罪,若算上是23个。核心经验:一定要在侦查阶段、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到法院判决无罪太难了。
这个案子让我看到,刑辩不仅是法庭对抗,更是谈判、沟通、舆情判断、当事人心理、家属配合的综合博弈。郑律师审查谅解协议时补上“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这一句话可能就决定了案件走向。作为炜衡律师,我以后审查谅解协议、和解协议时,一定要逐字逐句,不能只看金额。
口交强奸案也让我印象深刻。有现场目击证人(厨师)看见两次口交;女方17岁,出庭发问还原真相后又哭又流泪,一审仍判四年。郑律师二审介入,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到一审继续辩护仍改判四年;后当事人实在受不了、多一天都不想待,愿意认罪认罚,最终判三年半。客观证据:监控一帧一帧看,女方39次主动挑逗、31次喊“老板”,主动前往出租屋;52分钟内接打电话13次(约每4分钟一次,接男友电话,甚至边做边接,从不呼救),微信通话21分钟——“如此清醒还能定醉酒强奸!”这个案子让我看到,电子数据、监控、通话记录在性侵辩护中有多大空间。很多时候,不是没有证据,而是律师有没有耐心一帧一帧看、一条一条查。
五、郑律师的方法论:证据、程序、沟通与坚持
听完郑律师的讲座,我试着提炼她的方法论:
第一,证据裁判是底线。无论是性侵案、传销案还是职务犯罪案,最终都要回到证据。客观证据、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监控、通话记录,都是辩护人的武器。
第二,打鉴定是打要害。青秀区马来西亚公司传销案中,她抓住组织架构鉴定投诉;雄安案中,她抓住外裤拉链附着物鉴定污染;职务犯罪中,伍志锐主任也强调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往往决定定罪量刑,辩护人不能只当庭说“不认可”,而要深入鉴定方法、检材保管、鉴定资质、鉴定过程。
第三,早介入、早解决。深圳上市公司案的核心经验是:一定要在侦查阶段、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到法院判决无罪太难了。性侵案更是如此,越早介入,越能固定客观证据、影响侦查方向、促成谅解、争取不批捕不起诉。
第四,沟通是辩护的一部分。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局沟通,不是“找关系”,而是用法律意见、类案判决、证据问题去说服。郑律师把福建高院决定书寄给法官,与女检察官多次沟通,都是专业沟通。
第五,坚持再坚持。郑律师说:“有些律师说投诉也没用,但我至少有一个可能性。”她投诉鉴定、申诉吴某凡案、坚持青秀区案,都是明知难而为之。徐昕院长总结说,三类案件共性是需要坚持,坚持到最后对方可能让步。职务犯罪一般无法实现绝对正义,只能实现相对正义——“轻一点,我们就感谢监委”。这话听起来无奈,却是实务真相。
感谢郑晓静律师,感谢大案刑辩公益培训,感谢炜衡刑辩学院。期待郑律师未来专题分享福建5.4亿合同诈骗案、吴某凡申诉案、青秀区马来西亚公司传销案。作为炜衡律师,我会把这次培训所学,用到每一个具体案件里,尽最大努力,帮当事人还原真相,也安慰家属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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