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一起医疗纠纷引发全网热议。一名49岁务工男子深夜因输尿管结石剧烈绞痛,前往医院急诊治疗。在完成一小时输液后,患者疼痛并未缓解,因身体不适、行动不便,向当班护士申请在医院留观室留宿一晚,护士当场应允。次日清晨,该男子在留观室内自缢身亡,警方经调查排除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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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死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86万元。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男子诊疗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医院同意患者继续滞留留观室,属于好意施惠、情谊帮助行为,无需承担看护和安全保障责任,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一出,争议巨大。
从严格的医疗规范来看,医院本次接诊、治疗流程并无明显违规。但是,不违规,不代表处置没有瑕疵;属于善意,不代表可以完全免责。
法律上的“好意施惠”,指普通人之间无契约、无责任约束的日常帮忙,例如邻里搭手、顺路载人,双方不存在任何管理与服务关系。
但本案完全不能套用这一概念。
第一,当事人不是外来闲散人员,是刚刚在本院接受治疗的就诊患者,其留宿求助,源于刚刚建立的医患关系;
第二,留观室是医院专属医疗功能区域,只服务就诊患者,并非公共休息场地;
第三,在岗护士许可患者留宿,属于医院对外的默许管理行为,双方形成了事实管控关系。
既然允许患者留在院内专属区域,医院就应当承担最低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一句“好心帮忙”就彻底免除所有责任。
当然,我们客观理性看待整件事:
逝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自杀是个人极端选择,悲剧根源在于自身,不能要求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高额赔偿。医院不是监管场所,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24小时贴身看管。
但院方的处置流程,确实存在明显漏洞。
医院不是宾馆,没有义务为诊疗结束的患者提供留宿服务。
正确、规范的处置流程应该是:
患者治疗结束、身体不适无法自行离开,医护应第一时间联系家属接回;
无法联系家属、且患者状态异常的情况下,必须拨打110交由公安介入,规避安全风险。
本次护士心软默许留宿,初衷是善意,却缺少正规流程兜底,最终酿成悲剧、引发纠纷。
一审法院单纯以“好意施惠”完全免除医院注意义务,法理逻辑确实牵强,难以服众。
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开庭,尚未宣判。
大众期待二审能够跳出简单粗暴的“好意施惠”定性,厘清医患权责边界:
个人悲剧个人主责,流程瑕疵不能归零。
这起案件也给全国所有医疗机构敲响警钟:
行医要有温度,办事更要有尺度。
善意不能替代制度,好心必须配上流程。
守住规范底线,既是保护患者,也是保护医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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