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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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债权人认为,只要口头答应做担保,或者随便签个字,担保关系就已经成立,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就要代偿。但在法律上,担保合同成立有法定要件,若欠缺成立条件,担保合同自始未成立,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那么,有哪些情形,担保合同未成立,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注意区分: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合同未成立,意味着双方根本没有达成担保合意,不存在有效担保关系;而合同无效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因违法等原因归于无效。
本文梳理担保合同未成立的典型情形,厘清实务边界。
情形1:仅口头承诺担保,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民法典》明确要求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口头答应提供担保,没有书面文件,也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担保合意,保证合同不成立。即便债权人主张对方口头承诺,担保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抵押、质押同样需要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抵押房产、车辆,抵押合同不成立,更无法设立抵押权。
情形2:担保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也无授权
担保文件上的签名、捺印不是担保人本人签署,担保人也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签订担保合同。事后担保人也不追认该担保行为。此种情形,不能认定担保人作出担保意思表示,担保合同未成立,担保人不担责。
情形3:签字文件内容不具备担保合意,仅为见证、介绍
在借条、借款协议上签字,但签字位置、文字表述仅体现见证人、介绍人、联系人身份,没有任何“保证、担保、连带清偿、承担担保责任”等担保意思表述。 仅仅见证借款发生,不代表同意提供担保,双方未达成担保合意,担保合同未成立。实务中大量此类纠纷,很多人在借条空白处签名,被债权人主张为担保人,可据此抗辩。
情形4:主合同中担保条款为单方添加,担保人不知情、未同意
借款合同等文书打印完毕、担保人签字之后,债权人事后私自添加担保条款、担保承诺内容,担保人对新增担保内容完全不知情,没有对该新增条款作出意思表示。该新增担保内容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担保合同未成立。
情形5:担保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
担保合意需要确定被担保的债权、担保金额、担保对象。如果所谓“担保承诺”内容模糊不清,无法确定为哪一笔债务担保、担保金额多少,不能认定双方达成可履行的担保合意,担保合同未成立。 例如:只写“愿意提供担保”,未指明债务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缺少核心要素,担保合同不成立。
情形6:第三人仅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信息、资产证明,无担保承诺
第三人只是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资产情况,出具资产证明,没有作出代为清偿、以财产担保债务的意思表示。单纯介绍资产,不等于同意提供担保,担保合意不存在,担保合同不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担保合同成立的核心,是担保人作出明确、书面的担保意思表示。口头承诺、他人代签无授权、仅作为见证人签字、事后单方添加担保条款、担保内容要素缺失,都属于担保合同未成立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担保人自始不受担保关系约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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