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把原产地证书发了过来,报关时也申请了协定税率,海关却要求补充生产和运输资料。进口企业不理解:“证书是真实签发的,为什么还要查工厂怎么生产、货从哪里转运?”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先别只围着证书上的印章解释。证书真实性、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这批货能否适用所申报的协定税率,是相互关联却不完全相同的问题。补材料要对准具体疑点,而不是反复提交同一张证书。
下面以RCEP项下进口为例,说明企业可以怎样整理。其他协定的原产地标准、证明形式和程序要求,需要分别核对,不能直接套用。
先确认申请的是哪项协定、哪一种税率
同一进口来源地可能涉及不同贸易协定,供应商口头说“可以享惠”,还不足以确定本次申报依据。应把报关单、所用原产地证明、商品归类、原产国及进口时适用的税率安排放在一起检查。
RCEP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区分完全获得或生产、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以及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符合产品特定规则等情况。后一类还可能涉及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或制造加工工序等要求。
因此,不能因为卖方注册在成员方,就认为它卖出的全部货物都具有该成员方原产资格。货物实际如何生产、适用什么产品规则,才是继续核查的基础。具体税率也不能只看“RCEP”几个字,还需核对对应原产国、商品及适用年度。
证书写了什么,要与实际货物对得上
我更建议先做一张逐项对应表:证书编号、签发机构、出口商、货物描述、数量、发票信息,与报关单、商业发票和实际到货逐项核对。出现差异时,记录差异在哪里,再查形成原因。
一处信息不一致,不应未经核实就认定证书造假;但也不能用“都是同一批货”略过品名、数量或规格上的实质差别。批次拆分、转售或更换运输安排,都可能需要进一步说明证书与进口货物的对应关系。
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证书和声明,不是所有卖方自行写的说明都能代替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核对声明时,还应查是否符合相应开具资格和内容要求。对证书补发、更正等问题,应通过适用的正规程序处理,不能自行修改扫描件或另做一份日期更合适的文件。
贸易商的承诺,不能替代生产环节的资料
如果海关关注的是原产资格,企业需要追溯到生产过程。哪些原材料来自哪里,在哪个工厂完成了哪些加工,货物适用的产品特定规则是什么,这些问题通常无法仅靠采购合同回答。
可以围绕具体疑点向出口商或生产商协调原料来源、采购凭证、生产流程、工序记录以及必要的成本资料。不是每批货都需要提交所有资料,也不是企业自己计算一个比例就算完成核验,应按实际适用规则和海关要求整理。
RCEP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对相应情形下的非原产材料,仅做包装、贴标等列明的简单加工或处理,不能据此取得原产资格。货物从某地出口,与在该地完成足以赋予原产资格的生产,并不是同一回事。
对方以商业秘密为由不愿把完整成本表交给进口企业时,应及时沟通依法提供资料的渠道及保密安排,不要由进口方猜一个成本数字填上去。已经无法取得的材料,要说明缺口并尽早处理,不能等核查期限过去再解释供应商不配合。
转运并不当然失去资格,但运输过程要能说明
发货地、开票地和原产地可能不同。货物经过第三地,也不等于优惠资格必然消失。
RCEP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途经运输可以保有原产资格,涉及在途处理范围及海关监管等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申请享惠时凭有效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办理;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的,还应提供证明符合相应条件的文件。
所以需要把提单、转运记录、仓储及相关监管资料接起来,看货物在哪里停留、做过什么、是否仍是同一批。仅有最后一段提单,可能不足以说明全部运输过程;反过来,不能仅因存在转运,就把一套能够说明符合条件的材料排除掉。
收到核查要求后,把问题和期限同时记下来
RCEP办法第三十条允许海关要求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也可以向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或主管部门核查。海关核实的不只是证明文件真伪,还包括原产资格和原产国。
企业可以把核查要求拆成问题清单:每个问题需要哪份材料,由谁掌握,已经提交什么,还有什么没有回应。联系境外供应商时,应明确需要回答的具体事项,不能只转发一句“海关要资料”。保存提交记录和往来原文,也便于解释反馈过程。
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未按要求反馈或者反馈不足等情形规定了不适用协定税率的后果,其中包含具体期限。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收件主体、起算时间和反馈要求,不要等到期限临近才协调境外材料,更不能以正在沟通为由自行认为期限停止。
核查期间是否能够办理担保放行,可以依据第三十条及具体情形提出申请,但有法律法规例外,也需海关依法办理。不能将提交担保理解为原产资格已被认可。
税率争议和责任判断,还要分别核实
被要求补充材料,并不等于已经认定存在走私犯罪;即使最终不适用协定税率,也不能跳过行为、证据和法律依据,直接下刑事结论。同样,一张真实证书也不能替代对不实申报等其他问题的审查。
企业应先看收到的具体文书和处理理由,区分原产地核查、税款处理及可能涉及的其他程序。涉及进一步调查时,继续如实提供资料、妥善保存原始记录,避免为了使文件相互一致而补造生产或运输事实。
原产地争议的核心,不是把证书证明得更像一张“通行证”,而是让证书、货物、生产和运输能够对应起来。哪些条件已经有材料支持,哪些还需要境外主体配合,哪些程序必须及时回应,把这些问题逐一讲清,才有基础判断优惠税率能否适用以及后续处理路径。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进出口业务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法律依据:现行海关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等;已结合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订核对。其他协定应另查对应规则。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