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常见误区:刑事辩护律师谈十个判断错误,其中三个直接来自对域外启示的误读
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咨询中,重复出现的错误判断高度集中。下面列出十个,其中前三个直接源于对域外立法三点启示的误读。
第一,认为我国已经设立企业未能防止贿赂的犯罪。源材料提出我国可以考虑增设这一罪名,但这是立法建议,不是现行法。我国现行刑法未设此罪,既不能据此追究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也不能据此为个人开脱。
第二,认为合规体系完备即可免责。合规属于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层面的材料,既不是定罪依据,也不是免责事由。它的价值在于影响处理结果,不在于消灭构成要件。
第三,认为加强国际合作意味着境外项目按外国法处理。国际合作是管辖确定与司法协助层面的安排。涉及跨境或跨地区项目,先定管辖与适用法,再谈数额与定性,顺序不能颠倒。
第四,认为数额与情节并重等于情节可以脱离数额单独升档。第二档与第三档各有数额前提,情节的作用是在前提成立的基础上调整档次,且必须有因果证明。
第五,认为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结构一直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改动的正是这一条: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其修改对象不包括第一百六十三条与第一百六十四条,援引时不得混淆。
第六,认为三条数额线都全国统一。三万元立案线与六万元、一百万元档次线来自全国性规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查案发地省一级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
第七,认为如实入账就不入罪。如实入账使折扣佣金退出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评价范围,但不影响第一款。名目不决定性质,第一款仍须单独审查。
第八,认为借款只要写了借条就安全。周伟生案中((2018)鲁1625刑初256号),60万元以借为名,因借款协议系案发后补签、三年未还本息、未表达还款意愿、与谋利事项具对价关系,被认定为受贿。看实质,不看名义。
第九,认为数额小就不会判实刑。桂越文案((2018)黑0781刑初74号)涉案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涉案2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刑。缓刑分布上,50万元以下约百分之八十、50万元至100万元约百分之五十、100万元以上接近于零,但这是修正前两档结构下的样本,不能作为个案预期。
第十,认为钱退了就没事。退赃是量刑减让事由,不是出罪事由。自首与退赃组合的减让约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仅退赃约百分之十至二十,差别在形成时间。
三个自检动作可以减少这类错误。
一是标明主张落在哪一层。任何一项辩护主张都要说清它属于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地方性司法文件哪一层,域外制度只作参照,不作裁判依据。
二是逐笔成行七列。时间、金额、支付方、名义、对应事项、当时职责状态、同期材料,一列一行,不使用概括表述。数额辩护约百分之三十五的成功率建立在逐笔的基础上。
三是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并单独标注案发后补做的件数。补签的借款协议、补开的咨询合同、补写的验收记录,往往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成不可争。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集体决策;折扣佣金与咨询费入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禁收;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常态化。对个人有两点建议: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同步形成;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属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实务操作指引,把强化企业合规责任折算成七件可核查的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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