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东城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处11.99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宿州东城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的宿州市埇桥区东部路网提升建设(一期)工程项目曾圩路(淮河东路-大营路,295米),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查曾圩路(汴河东路-长沟路)总造价为4158万元,其中正在建设的曾圩路(淮河东路-大营路,295米)工程造价为799.4万元。我局于2026年8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埇建改〔2026〕024号,责令其于2026年8月24日前补办相关许可手续,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许可手续办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埇桥区城市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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