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的吴某,在原有婚姻存续期间结识谷某,二人发展交往关系。交往数年里,吴某陆续出资,为谷某购置房产、车辆,还承担房屋装修、家电采购等开销,前后累计支出67万余元。
几年之后,吴某和原配办理了离婚手续。很多人以为,这段关系会走向新的生活,可两人相处没多久,矛盾不断积累,最终还是选择分开。关系破裂之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某返还此前投入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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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吴某的大额出资,是以未来能够结婚、共同生活作为前提,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步入婚姻,赠与的条件无法达成,接受财物一方理应返还。考虑到这段交往起始于吴某尚未离婚之时,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定谷某返还47.4万余元。
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提出,两人刚开始交往时吴某仍处在婚姻状态,根本不存在谈婚论嫁的基础,所谓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并不成立,部分资金也属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不应返还。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了整个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法院指出,吴某在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维系不正当交往,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向谷某赠与大额财物,这样的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这类出于不法目的做出的赠与,过错一方无权主张返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无误,但法律适用存在偏差,于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不少普通人看到这个判决,都会产生思考。很多人以为,只要钱是自己掏出去的,一旦关系结束,就有机会追回。但婚姻里的共同财产,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夫妻二人对婚内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未经配偶同意,不能随意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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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也区分了一个关键点:如果是配偶发现另一半私自向外赠与财产,原配是有权通过诉讼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本案起诉的是吴某本人,作为当初主动处分财产、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过错方,法律不会支持他事后追回钱款的诉求。
感情交往之中,金钱往来最容易埋下隐患。真诚的相处,不该建立在突破婚姻底线、大额财物赠与的基础之上。无论是婚姻还是恋爱,守住边界,理性看待金钱与感情,才是保护自己和他人最好的方式。法律不会纵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会在每一起案件里,守住公平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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