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李律师。公职人员防嫖娼误判系列又来了,建议先点赞收藏,关键时候能避坑。
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件:一名体制内当事人,因涉嫌嫖娼被事后倒查。到了询问室,办案人员让他进行辨认。结果,五号头像下面,竟然用铅笔写着一行字:“在此头像下打勾按手印。”
当事人根本不认识五号,但他以为这是正常办案流程,就按要求打勾、按手印,还手写了一句:“五号就是给我提供性服务的女子。”
可等到诉讼阶段,我们拿到证据材料时,辨认笔录上的铅笔字早就没了。同步录音录像里,也基本看不到那行铅笔字;事后擦除的痕迹,肉眼很难判断到底写没写、写了什么、算不算明示或暗示。
办了这么多案子,用铅笔暗示的,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但这种“隐形提示”,真的不得不防。
为什么非要让你把“女子”辨认出来?
因为卖淫嫖娼属于对合性违法。卖的和买的,必须是固定的、具体的。辨认笔录,就是这类案件中确定双方身份的重要证据。
可现实是,几个月前在黑灯瞎火的足浴会所、酒店房间里,你和“女子”只有一面之缘,你真能记住她的脸吗?反正我是不信。
更何况,辨认照片往往就是女方的身份证照片,有的甚至是十几年前拍的,再加上化妆、修图、年龄变化,想通过一张照片准确识别,基本很难。
但证据链又要求必须有这个环节。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各种“办法”:
- 用铅笔在头像下写提示;
- 进询问室前,在车上先给你看女方照片;
- 直接暗示你“签几号”;
- 把号码空着,让你先按手印,事后他们再填。
这些,我在办案中都遇到过。
法律红线:辨认不得明示、暗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辨认的要求,辨认前不得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辨认时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一旦查实存在明示、暗示,相关辨认笔录就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只是“你认不认识女子”,而是整个辨认程序是否合法、真实、自愿。
给体制内朋友提个醒
如果你也遭遇倒查,在做辨认时,一定记住:
- 不认识就说不认识,无法辨认就说无法辨认。
- 不要为了“配合”,随便打勾、按手印、写“就是她”。
- 签字前逐字核对笔录,和你说的不一致,拒绝签,要求修改。
- 遇到暗示,要求记录在案;必要时拒绝签字并注明情况。
- 事后及时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照片、笔录原件。
- 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别等笔录固定了再后悔。
我是北京李律师,专办行政处罚、涉黄处罚案件。你遇到过类似辨认陷阱吗?评论区说说你的避坑经验。点赞、收藏、转发给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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