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李某骑电动车行驶,撞上搭建在村内公共道路上的婚礼喜棚扯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家属将婚礼主家、婚庆方、搭建者三方起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一审法院判婚礼主家、婚庆方、搭建者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2万余元。婚礼主家等涉事三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0月5日13时37分许,在河南林州市某某村内道路,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与魏某、郑某搭建在郭某家西侧道路的喜棚扯绳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损坏。经当地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郑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据了解,郭某为举办子女婚礼支付3495元,将婚庆礼仪及设施搭建事宜交由魏某负责。因喜棚不够用,魏某将喜棚搭建交由郑某负责。婚礼结束当日14时许,郭某向魏某发送语音:“我家支的这个大棚,你家赶紧来拆吧,他们有的人已经撞上去了,出事了。”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郑某、郭某未经许可在肇事路段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存在过错。李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李某家属要求魏某、郑某、郭某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经核算,本次事故各项损失共计511657.09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自行承担60%责任;魏某、郑某、郭某三方共承担40%赔偿责任,其中魏某承担10%,郑某、郭某各承担15%。连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魏某赔偿56165.71元,郑某、郭某各赔偿84248.56元。
一审宣判后,魏某、郑某、郭某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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