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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9月23日,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座谈会在辽宁沈阳举行,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四省区法院相关负责同志齐聚一堂,围绕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重点议题深入交流,共商完善跨域司法协同机制的务实举措,为辽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全国人大代表管旭和辽宁省人大代表王卫星对加强辽河流域司法保护提出意见建议。现将发言摘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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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辽河是辽宁的母亲河。辽宁法院坚持高位推动,制定《关于加强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流域保护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具体举措。立足主责主业,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辽河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31件,筑牢辽河流域生态安全法治防线。践行恢复理念,积极适用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助力流域水生态系统恢复活力。深化协同联动,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水利厅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行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合力。加强法治宣传,召开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常态化开展沉浸式普法,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生态司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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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河北作为辽河流域的上游省份,河北法院积极探索跨区域流域司法保护新路径,努力为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侵占河道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案件。深化跨部门执法司法联动,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协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省水利厅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辅助体系,选聘114名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选任15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践行恢复性司法,积极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元化修复方式。建立老哈河流域跨省河流共建共管协作联动机制,为辽河源头司法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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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辽河水系的干流源头——老哈河与西拉木伦河,发源并流经内蒙古境内。内蒙古法院构建跨区划专业化审判新格局,深入推行部分环资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的体制改革,让自然流域的整体性与司法保护的集约性实现深度统一。夯实环境司法的专业技术支撑,引入国家级科研智库,强化与科研院所、水文水资源监测部门的业务协同。全面践行系统修复性司法理念,用足用好生态环境司法禁止令制度,积极探索“司法审判+生态修复”闭环机制。凝聚多维共治的流域法治共识,坚持以法护河、以文润法,推动生态法治与流域文化深度交融,构建起“党建引领、司法推动、文化涵育、多元共治”的辽河保护新“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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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 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辽河流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吉林法院立足东辽河源头区位优势,建强前沿阵地,筑牢流域源头司法保护根基,成立辽河源人民法庭,建立跨区域集中管辖审判机制,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法官工作站,把司法服务真正延伸到生态保护最前沿。深化协同联动,构建流域一体共治工作格局,强化省内跨区域司法协作,成立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健全跨部门多元共治机制,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深耕法治宣传,凝聚生态保护全民共识,打造跨区域宣传矩阵,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广泛开展送法进乡村、进林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普及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辽河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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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辽河是沈阳最重要的水系生态廊道。沈阳法院坚持党建铸魂,常态化开展“党建+巡回审判”“党建+生态修复”司法实践,推动党建与流域环资审判深度融合。坚持严的导向,保持对辽河流域环境犯罪高压惩治,深度参与河湖安全保护等专项整治,以刑事司法刚性守护流域安全。践行恢复性司法,开展辽河增殖放流,投放检验检疫合格鲢、鳙鱼苗14余万尾,调解、判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20.8万元。强化行政审判职能,既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又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流域专项整治。健全跨域协同机制,出台《“河长湖长+法院院长”协作机制指导意见》,健全信息共享、联合勘察、修复回访、对下指导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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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承德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承德法院以政治忠诚为魂,始终把辽河源头保护作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检验场,建立“中院统筹+两庭集中+团队归口”审判体系,实现“三审合一”实质化运行。以生态修复为本,创新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管护令”等多元生态修复方式,探索“以劳代偿”替代性修复模式,实现“预防、惩治、修复、教育”四位一体的生态保护格局。以协同治理为要,建立“两长”协作机制,与市河湖长办联合出台“河湖长+法院院长”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联合开展“法治护航河湖安澜”专项行动,聚焦辽河源头等核心水域,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巡查等方面形成常态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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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杰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专门法院,坚持全流域系统观,彰显跨行政区划专门管辖制度效能。顺应水循环客观规律,落实西辽河源头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惩源头破坏犯罪,做优做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精准发送司法建议。坚持现代科技赋能,构筑涉水涉沙事实查明科学支撑体系,建立起常态化技术咨询与专业答疑机制,借助卫星遥感、水文地质实测等前沿技术固定因果链条。坚持高水平统筹兼顾,健全保护发展与复合修复长效闭环,妥善平衡生态保护红线与民生用水需求,创新“覆土固沙、造林涵水、封井回补”复合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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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娜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长铁中院坚持预防为主,以巡回审判推动源头治理,依托吉林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推动司法保护力量下沉辽河管护一线,在东辽河流域国有林场设立“森林法官”联系点,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坚持保护为要,专业化审判守护流域生态,积极探索专业审判、跨区审理、协同保护路径,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库,形成“专业人民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证人”模式。推行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坚持惩罚为盾,从严打击流域生态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坚持修复为先,做实司法保护“后半篇文章”。健全“判决—修复—验收—回访”全链条工作机制,建立判后执行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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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旭
全国人大代表
辽宁高院高度重视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坚持早谋划、早动员,将辽河流域司法保护纳入服务保障辽宁振兴发展大局中统筹推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1+6+16”审判体系,大力促进法院系统内外的协调联动,取得了辽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新进展新成效。同时,依托重大时间节点等,持续加大司法宣传工作力度,讲好典型案例、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议加强品牌化传播,推动司法保护与媒体传播形成合力,凝聚辽河流域司法保护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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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星
辽宁省人大代表
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强,对司法工作要求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牢牢守护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红线,是辽河流域水清岸绿的无名英雄。近年来,随着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减少,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取得积极成效。建议把预防摆在辽河流域生态保护更突出的位置,不断形成更大范围的工作合力,持续加强源头监管。同时持续加大水文化的宣传力度,不断凝聚全社会共同守护辽河、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和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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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黄艳辉
责编丨严怡娜
素材|刘 禹 王卓怡
制作丨肖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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