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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再也不会左右为难!重庆立法:医疗机构有权告知艾滋病人配偶检查结果!一医院未告知妻子有艾滋病,丈夫索赔120万,全网呼吁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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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再也不会左右为难了!

重庆立法:医疗机构有权告知艾滋病人配偶检查结果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内容。

《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实践中感染者告知义务落实难、隐私保护边界不清等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该《条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又创新性设定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机制,既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及时阻断传播风险。同时还规定,感染者就医时,应主动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护人员。


9月22日,微博上有个热搜话题,叫#医生不能将艾滋病检查结果直接告知配偶#,当时受到了很多网友的质疑,“难道隐私权比配偶的健康权更重要吗?”如今重庆市重磅立法明确告知义务,无疑让很多人吃下了“定心丸”。

此规定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热议。9月24日,一位来自四川的网友表示:“这个立法好,不仅实事求是,而且有效保障了配偶双方及其家人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为重庆市立法机构点赞,同时也希望全国能推广!”

另一位来自广东的网友表示:“这才是正确的方向。我们应该要像管控新冠那样管控艾滋病。”此外,还有不少网友建议应强制婚检、立法保护配偶的健康权等。

不过,考虑具体落地情况,也有医生表示担忧。9月24日,一位来自河北的医生表示:“第一,医疗机构具体应该何时介入告知呢?这个“时机”是一天还是一个月?第二,告知对象中包括配偶、结婚对象和性关系者,性关系者该如何鉴别界定呢?医生怎能确保告知对象合法?如果此环节出现问题,医生要担责吗?”

对于代为告知“时机”和告知对象的界定标准,目前《条例》尚未出台细化规定,不过在后续落地推行中,应会颁发实施细则,厘清边界,打消临床一线执行层面的顾虑。

其实,对于告知“时机”的把握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青(江西省疾控局副局长、江西省疾控中心主任)曾建议要强化检测与告知机制,即夫妻一方明确感染者在确诊后1个月内有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机制。患者被确诊为阳性时,医疗卫生机构应书面签字告知,明确其告知义务。对于逾期未履行告知义务者,疾控或医疗机构有权将其感染情况告知配偶,以保障配偶的健康权益。

一医院因未告知妻子有艾滋病

丈夫起诉医院并索赔120万

医生:希望全国推广

据中国疾控中心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AIDS患者1410076例,报告死亡522527例。现存活HIV感染者774841例,AIDS患者635235例。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艾滋病感染情况不容乐观。而身处临床一线的医生,需要直面艾滋诊断带来的种种难题:常常因艾滋患者隐瞒病情而焦虑,也常常在“是否告知配偶” 的抉择中备受煎熬。

之前一个经北京青年报报道的经典案例值得大家关注。一对年轻男女在河南永城市某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女方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这一情况院方和女方并未告知男方,随后男方在新婚不久后感染了艾滋病。

对此,男方特别愤怒,他表示能理解妻子的顾虑,但困惑的是,为什么婚检时,医院没有将妻子疑似艾滋感染者的情况告诉他?“难道医院不应该告诉我吗?是不是如果我爱人不说,医院、疾控中心这些知道情况的机构都不提醒我,然后我就只能等着被感染?”

医院表示遵守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随后男子将婚检医院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120万元。不过,当地法院认为其赔偿金额过高,驳回了他的诉讼。

这起新闻案例其实极具代表性,折射出了一线医生十分被动的局面。隐私本不应凌驾于生命之上,面对感染者的刻意隐瞒,医生常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告知了配偶可能涉嫌违法,但不告知的话又会良心不安。因此此时重庆地方立法先行一步,在隐私与健康权之间划出清晰标尺,进一步明确告知义务,让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有了法律层面的硬保障,不可谓不让医务工作者激动。

一位来自四川的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我是从事相关检测工作的医务人员,看过太多未被告知或被刻意隐瞒而感染的配偶。在我看来,被保护的对象不一定值得保护,而他伤害的对象却一定无辜。隐私权不是伤害亲密伴侣的借口,因此真心希望可以全国范围内推广。”

医学大V@不神经的神经叨 也表示:“生命权高于隐私权,全国各地应该都会跟进。目前艾滋梅毒的流行情况不容小觑,我们外科所有病人住院都必须要查HIV和梅毒。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前,如果我的病人查出艾滋梅毒,我都会告诉患者配偶,大不了就挨投诉。”

事实上,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有医生遵从自己的良心而主动告知配偶,虽然也要付出代价。之前梅斯医学就报道过,一医生主动告知,导致男女双方未结婚,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之后辞职。

医生好心的代价实在太大了。因此,此次重庆明确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实则也是解救医生于水火,让他们不再左右为难,而是可以无愧于心地工作。

地方立法早有探索

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仍然不可忽视

事实上,关于落实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义务,之前地方立法已经有了探索。

早在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

2020年,《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2021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同时明确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此外,《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正文本)》中也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

如今随着重庆强势加入“阵营”,相信更大范围的推广将指日可待。

不过,在此过程中,“严禁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严禁侵害其隐私”仍然不可忽视,这是法律竖立的红线。

重庆立法出来后,有部分网友建议应该让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公开可查,显然这会严重侵害感染者的隐私权,更深层次考虑,会极大打击高危人群主动检测意愿,反而不利于疾病防控,造成隐匿传播,加大公共卫生威胁。

此次重庆立法逻辑,其实仍然在坚持着感染者自行告知为首要义务,代为告知仅作为后置兜底。这意味着,立法并未放弃对感染者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在隐私权和他人生命健康权之间进行了重新的平衡。

总而言之,主动告知感染者的配偶,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健康生命的敬畏和保护,同时也是疾病防控的重要手段。在此希望已经立法的地方可以配套出台实施细则、稳步推进,同时也希望响应大众的呼吁,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切实保护每一位普通人健康权益的同时,也能让我们的医生心无旁骛、卸下心理重担,安心地开展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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