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不愿说,医疗机构不好说,配偶就只能被瞒吗?重庆的答案是,不!
9月23日,《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经表决通过,明确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配偶为法定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先看不告知意味什么。
贵州铜仁一男子明知感染艾滋,却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妻子感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盘水一女子收28万元彩礼后结婚,同样明知患病仍不防护,致丈夫感染后失联,法院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这些都是事后的。
再看医疗机构这边。
2015年,河南一对新人婚检,女方疑似HIV阳性,医院仅将结果告诉女方,婚后男方感染,起诉医院索赔。法院驳回诉讼,因医院负有保密责任,没有跨权限披露责任。
告配偶,判了刑也换不回健康;告医疗机构,同样没有用。最亲密的伴侣,最该被阻断的一环,恰恰最容易被沉默伤到。这就是告知义务为什么不能只靠自觉最直白的注脚。
问题不在于谁不懂道理,而在于制度把机构逼到了墙角。
国家层面其实早有判断。2006年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写明,感染者应当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条例同时规定,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病史资料等可推断身份的信息。于是,医院陷于两难,一旦感染者选择沉默,便可能出现“机构已知情,却说不得;配偶该知道,却不得知”的尴尬。配偶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作为基础性人格权,反而在现实中低于患者的隐私权。
好在,近年来,地方立法正在强化告知义务的可执行性。
事实上,重庆并非首例。2007年,《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对确诊者,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结果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同步配套双向罚则:由未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罚;负有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履行告知义务的,也罚。一头管住乱说,一头管住不说。
此后,各地陆续跟进。广西、四川凉山规定,艾滋病阳性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配偶,不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云南、广东、重庆也相继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本人说最好,本人不肯说,就得有人说,这便是进步。
隐私的墙没有拆,只是开了一扇必须开的门。
说到底,保护隐私,是为了感染者不被歧视;保护配偶,是为了无辜者不被感染。两者从不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有人一边享受着隐私保护,一边把风险留给毫不知情的人。
代为告知,不是对感染者的惩罚,而是制度在给最容易被伤害的人,补上最基本的保护。
守住不歧视的底线,也守住不伤害的底线。两条底线都在,才真正叫以人为本。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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