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与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它的构成有几个要件:上游存在犯罪,产生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比如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这个罪名的入罪门槛之一就是"明知"。和帮信罪一样,"明知"的认定是这类案件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很多当事人直到被立案才反应过来:自己只是收了一件来路不明的货、只是帮人转了一笔账,怎么就成了犯罪。这里的"犯罪所得"既包括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由此产生的收益,范围比想象中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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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的时间与内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这里有两个点需要把握:一是时间上,明知要发生在行为当时,事后才知道的不算;二是内容上,明知的对象是"犯罪所得",但不需要知道上游具体构成什么罪、犯罪数额多少,只要知道财物来路不正、系违法犯罪所得即可。
所谓"明知"并不要求对上游犯罪有确切认知,只要概括性地知道财物系违法犯罪所得即可;但如果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财物来源合法,就不能仅凭事后推断认定明知。
三、推定明知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对"明知"大量采用推定。常见的推定因素包括: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明显反常;财物来路不明,行为人无法说明合理来源;行为人具有相关从业经历或者专业背景,足以识别财物性质;采取隐蔽、秘密的方式交接;行为人此前有过类似违法记录等。
根据有关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办案机关可以结合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职业背景、对财物来源的说明等客观情况综合判断。也就是说,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况和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足以判断财物系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掩饰、隐瞒的,也可认定明知。
需要强调的是,推定明知不等于有罪推定。推定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基础上的逻辑判断,必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一点,恰恰是辩护的突破口所在。
四、反证与辩护空间
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推定可以被推翻"这一点上。行为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比如:交易价格在正常范围内;交易有正规手续和票据;对方提供了足以让普通人相信的合法来源证明;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只要反证能够动摇"明知"这一要件的认定,使办案机关对明知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案件就有争取的空间。反证不必做到"铁证",只需让推定的基础出现松动,就能改变案件的性质。辩护时还要注意,"明知"与"应当知道"的证明责任在办案机关一方,不能要求行为人自证清白。概括性的主观明知争议,往往要通过行为人交易前后的一系列表现来佐证,孤立的单次行为很难单独支撑推定。
五、本罪与近似罪名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易与洗钱罪、窝藏罪等发生混淆。洗钱罪针对的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行为方式集中在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更宽,不限于特定上游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事前与上游犯罪人有通谋,则可能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和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准确区分这几个罪名,直接决定案件适用的法定刑档次。
六、情节与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量刑也有讲究。根据有关规定,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次数达到十次以上等情形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刑期。
还需要说明的是,本罪以上游存在犯罪为前提,但上游犯罪人可能尚未到案、尚未判决。根据有关规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反过来,如果上游行为本身无法查实构成犯罪,那么"犯罪所得"的前提就不存在。因此,审查上游事实是否查证属实,同样是辩护的重要方向。
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胡增瑞律师在实务中经常提醒当事人重视"明知"的反证空间,这一环做足,很多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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