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词证据的先天特点:易变、易受干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属于言词证据。它们共同的特点是依赖人的陈述,而人的记忆、感知、表达以及立场,都会影响陈述内容。证人可能因为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可能因为利害关系而有所倾向,也可能因为受到询问方式的影响而改变说法。所以,言词证据前后矛盾,在刑事案件中并不罕见。关键不在于"矛盾出现了",而在于如何识别矛盾、如何把矛盾讲清楚、如何利用矛盾为辩护服务。实务中,一套完整清晰的矛盾梳理,往往比泛泛地强调"证言不可信"更能打动办案机关,因为前者是摆事实,后者只是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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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矛盾的几种类型
证言矛盾大体分几类。一是同一证人的前后矛盾,多份证言笔录之间说法不一,或庭上陈述与庭前笔录不一致;二是不同证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彼此对不上;三是证言与客观证据的矛盾,比如证言所说的时间、地点、过程,与监控、书证、电子数据对不上;四是证言内部的逻辑矛盾,陈述本身难以自洽,明显不符合常理。还有一种值得警惕的情形是"证言的逐步漂移":证人最初的陈述较为客观,随着询问次数增加,陈述逐渐向指控方向靠拢,甚至出现原本没有的细节。这种"越问越具体"的变化,往往需要结合询问时间和询问环境重点审查,它可能提示陈述受到了某种引导。
三、审查证言矛盾的几个切入点
审查证言,可以从几个维度入手。第一,证人的感知条件:距离、光线、时间、角度,证人是否具备看清、听清的条件,其陈述的细节是否超出了其感知能力。第二,证人与案件的关系:是否与当事人、被害人有亲属、利益、恩怨关系,有无作伪证或偏向陈述的动机。第三,证言的来源:是亲身感知还是道听途说,道听途说的部分证明力很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四,证言取得的程序:询问是否个别进行、是否有诱导性发问、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这些程序问题都会影响证言的可信度。
被害人陈述同样需要谨慎对待。被害人虽然往往是犯罪行为的亲历者,但同时也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存在夸大、偏差。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同样要看其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前后是否一致、有无夸大之处,而不能因其身份就当然采信。询问程序的审查同样重要:证人是否被单独询问、是否有两人以上共同询问、笔录是否由证人本人核对签字、询问是否同步录音录像,都会影响证言的可信度;诱导性发问、暗示性语言,则可能直接导致证言失真。
四、用矛盾打开缺口,用客观证据固定结论
发现矛盾只是第一步,辩护的关键在于把矛盾讲清楚、讲到位。一方面,要把矛盾归纳得具体,指明是哪一份证言、哪一个环节、与哪一项客观证据冲突;另一方面,要用稳定性强的客观证据去对照言词证据,说明客观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证言明显不符,从而动摇对证言的采信。胡增瑞律师在实务中处理过多起涉及言词证据反复的案件,通过反复递送书面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把证言中的疑点逐项摆明,曾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案件最终被撤销。把矛盾固定下来,还有一层含义是在程序上留下记录:庭审中对出庭证人的交叉询问,是戳穿矛盾最直接的方式;对未出庭的证人,则可以围绕其证言矛盾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要求说明或进一步核实。矛盾一旦被正式提出并记录在案,裁判者就不能视而不见。
五、一点建议
言词证据的审查是刑辩基本功,但要做到"既发现问题、又能说清问题"并不容易。矛盾不会自己说话,需要辩护人把它们归纳、串联,形成有说服力的论证。当事人或家属面对证言反复、相互矛盾的局面,最稳妥的做法是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全面阅卷,把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做系统比对。此外,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应对"纸面矛盾"的重要手段:证言笔录写得再好,证人本人不敢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其可信度就要打折扣;而出庭陈述与笔录不一致,则恰恰为辩护提供了直接素材。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胡增瑞律师进行咨询,先对全案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做一次评估,再据此确定质证的重点和顺序。言词证据的疑点,越早梳理、越早提出,越容易在庭前程序中发挥作用,而不是等到庭审时再被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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