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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融锐评丨重庆立法 艾滋病感染者拒不告知配偶 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隐私权不可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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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那谁来保护无辜者的健康?

近日,《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表决通过,明确感染者必须主动告诉配偶、性伴侣和准备登记结婚的对象自己的感染状况;如果不说,医疗机构可依规向高危风险对象定向告知。这一立法落地,精准回应了一个月前引爆全网的“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的话题。

作为上位法,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确实仅明确了感染者的自行告知义务,而医疗机构没有告知权限,这就让医生陷入“说了就违法,不说则眼睁睁看着他人面临暴露风险”的两难。

前后两次舆论热点,反映出大众的焦虑。“我什么都没做错,凭什么要承担被感染的风险?”当保护隐私的法律反而让无辜者暴露于危险之中,制度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拷问。虽然《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维护自身权益。但终究是亡羊补牢,离婚挽回不了造成的伤害。

重庆这次立法可以说是公共卫生治理的一次进步。那么这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信息”是否冲突呢?答案是“不冲突”。 关键在于对“公开”一词的理解。配偶、性伴侣、结婚对象,本就站在感染风险的最前端,属于特定对象。告知特定对象,不是信息公开,是对大众健康权益的保护。这属于地方立法在国家框架内的细化补位。

重庆并非孤例,云南早在2021年就赋予医疗机构告知权,逻辑很清楚,隐私权不能绝对化,必要时应为知情权和健康权让路,但披露必须限定在最小范围。

当然也有人顾虑:放宽告知限制,会不会让感染者不敢主动检测、隐匿病情,反而加剧传播风险?这考验的是立法的智慧和配套的反歧视保障。唯有持续优化治理细节,才能在公共安全与个体权益之间找到稳妥支点。

撰稿/戴月

AI播报/张一旎

剪辑/戴月

编辑/戴月

选题策划/赵小强

一审/戴月

二审/吴越

三审/朱朝辉

©七彩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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