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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张某网购一条牛仔裤,不合身,申请退货,选上门取件。
快递员刘某到了小区打电话。她说,你走到单元楼底下再打给我,我把快递从楼上扔下去。刘某答应了。
取件码确认,人已经在楼下。张某回头喊了一声15岁的女儿马某:把快递扔下去。
马某站上榻榻米,探身往外抛。人跟着一块儿出去了。5楼。没救回来。
二审判决9月20号公布:父母起诉快递公司索赔74.4万,一审判赔21.1万,二审改判29.6万。
母亲是主要过错方,也是原告
判决书里有两句话,搁一块儿看很别扭。
一句是认定:张某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另一句是,她坐在原告席上,和丈夫一起,向快递公司要74.4万。
同一个人,同一份判决。法院认定她是主要原因,转头支持了她三成的索赔。
法律上不矛盾。过失相抵,她错七分就吞七成,剩下三成向别的过错方要——判决书自己写着"剩余损失由张某及丈夫自行承担"。
别扭的地方在别处。她先提出"从楼上扔下来",又指派那个孩子去执行,然后站在法庭上把账单往外递。这场官司实际办成的事,是把自己那份责任转出去了29.6万。
她当然可以索赔——孩子没了,不会因为她有错就打折。可那天要是她自己下楼走那几步,什么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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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马某,在判决书里也有过错
判决原文是这么写的:"马某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身坠楼的严重后果……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
这是过失相抵,民法典1173条,法理上挑不出错。赔偿要把责任分干净,死者也得占一格。
可她是被自己妈妈指使的。判决书自己承认了那句"张某指示未成年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从5楼抛下"。
一个15岁的人,妈妈让她去扔快递,她有多大可能说"不"?
不是替谁开脱。只是那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把一个孩子在她母亲面前的处境,算成了一项可以计量的过失。
二审没动对错,只把价钱改了
一审21.1万,二审29.6万,多出8.5万。责任比例一分没动,还是三成。
二审自己的原话:"一审认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但部分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错误"。
所以那场二审真正在审的,是死亡赔偿金按哪个标准算、精神抚慰金给不给。一条命折成多少钱,被拎出来重算了一遍,加价8.5万。
"配合扔一下,什么事都没有"
快递员的账很好算。上楼,五层,确定的辛苦。配合扔一下,省了这五层,大概率还不会出事。
收益是确定的,代价是概率。这个结构里要求每个快递员都当安全卫士,是拿道德堵制度的窟窿。
刘某背不动这个锅。该动的是作业规范:客户提出危险交付方式必须明确拒绝,拒单不扣钱、不挨罚,让说"不"的成本由公司兜着。这行字不花钱,那天可能就拦住了一条命。
判决书没写的那件事
从头到尾,没有一句话解释:为什么是女儿站上榻榻米,不是她自己。
是她在忙,是女儿顺手,还是随口一句吩咐。报道里没有。
这个空白是全案最重的地方。"让一个15岁的孩子站到五楼窗边探身",在这间屋子里不像一个需要犹豫的决定。它大概就是一个顺手的安排。
这个案子里能改的东西不多。快递公司那份作业规范算一件,写一行字就行。
剩下的都改不了。比如那天下午,张某回头喊的那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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