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一、案件
2009年1月,陈先生与崔女士登记结婚。陈先生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结婚时女儿15岁,平时住校。陈先生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2009年2月,他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陈先生的银行卡一直由崔女士保管,家庭开销主要由陈先生负担。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女士起诉离婚,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只同意补偿100万元。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二、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陈先生婚后为崔女士“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必然对半分割。法院进一步分析:该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确实没有直接出资贡献;然而,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崔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有所付出,且婚后陈先生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法院酌定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房屋归陈先生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加名”行为本身构成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使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争议;第二,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结合具体因素进行裁量,而非机械地对半分割;第三,裁量时应当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保护给予方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肯定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三、律师普法
(一)“加名”的法律性质:赠与还是约定?
很多人以为“加名”就是简单的赠与,可以随时反悔。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本质上是一种以维持婚姻关系长久稳定为基础的给予行为。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5条进一步明确: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二)“共同共有”不等于“一人一半”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登记为“共同共有”只解决了“是不是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分多少”是另一个问题。法院在确定分割比例时,会重点考察以下因素: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接受方分得比例通常越高);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务、育儿等非经济贡献);房屋的出资来源(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会影响裁量);离婚过错情况;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在陈先生案中,婚姻存续十余年,但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财产且陈先生负担了较多家庭开销,法院最终酌定崔女士分得20%的折价款。
(三)实务建议
对于给予方而言,如果确实希望在“加名”时保留一定的财产控制权,可以在加名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份额比例(如按份共有,约定各自份额),而非简单地登记为“共同共有”。对于接受方而言,应当注意保留自己对家庭付出的证据,包括育儿记录、家务承担情况、对对方事业的支持等,这些在分割比例裁量中都可能成为有利因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