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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周某(男)与董某(女)登记结婚。此前双方口头约定:董某支付10万元,周某需在结婚登记满3年后,为董某孩子(与周某无血缘关系)办理某市户口迁入手续。2022年至2023年,董某托其妹妹向周某转账5万元,并备注“借款”。
2025年,周某拒绝履行户口迁入承诺,提出离婚。董某不同意离婚,并称其妹妹已向周某转账5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双方婚姻关系仅存于法律形式,缺乏实质夫妻感情基础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董某辩称,周某原承诺帮自己解决孩子的户口,因未落实,因此自己不同意离婚,另周某需偿还欠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董某登记结婚,意在利用落户政策为董某之子办理某市户籍。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扶助关系、未形成家庭维系状态,且以金钱作为交换条件达成婚姻关系,本质上将婚姻关系商品化、工具化。
周某现不愿再配合董某办理落户并起诉离婚,董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完全悖离了婚姻家庭立法宗旨及公序良俗,故周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董某主张周某返还借款,但相关纠纷不属于本案离婚纠纷处理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法院判决周某与董某离婚。
来源:江苏新闻综合九派新闻 法治日报
主编:赵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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