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域外比较视角下的辩护要点:刑事辩护律师谈四条路径的投入产出与三处结构错位
看过德国、日本、韩国三种商业贿赂立法写法之后,再看工程领域的辩护路径,会发现一个反常识的结论:域外条文不能直接拿来做辩护依据,但它能提示我国条文的审查重心在哪里。这一篇谈四条路径各自的投入产出,以及三处结构错位给辩护留下的空间。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中的实证梳理,各类辩护策略的有效性大致为:量刑情节约百分之八十五,数额认定约百分之三十五,客观行为约百分之二十,主体身份约百分之十五。数字背后是一条纪律:成功率最高的那条,往往不是最应该最先做的那条。
第一条路径,主体分流,成功率约百分之十五。工程领域涉案人员通常与所在单位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实际行使了单位授予的职务权力,争议空间本就不大;真正有成果的是三类边缘情形:劳务派遣人员、借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这里的判断口径与韩国刑法的"业务属性"写法形成有趣对照:韩国把从事医疗、法律、会计等业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连接点是业务属性;我国则是"单位类型加职务便利"两步,连接点是实际职责。两者都不能按职业身份一刀切。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岗位是成控经理,这一称谓在传统工程管理规范中并不常见,法院审查其实际承担工程结算审核职责后认定具有职务便利,受贿二十二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反过来,如果仅从事一般劳务、不具审批或监督权限,就可以主张不构成本罪主体。另一处分流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属于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或受其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受贿罪处理。看的是管理权来源,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登记性质。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中三一重工作为民营企业,其基建部工作人员在结算复核环节收受三点三万元,按本罪处理;陈xx1等案((2012)茶法刑初字第149号)工程具公共属性,仍因管理权来源于企业而非国家机关授权而定本罪。分流必须在认罪认罚具结之前完成,身份材料单独成册。
第二条路径,客观行为,成功率约百分之二十。这里正是德国写法给出的提示最集中的地方。德国刑法把商业贿赂分为商业代理人受贿与商业受贿两种,都要求"为竞争目的",其中商业代理人受贿还要求"未经授权"。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没有这两项限定:既不以损害竞争为要件,也不以超越授权为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具备其一的口径,且不区分所谋利益正当与否、不要求实际实现。这意味着两点。其一,"没有损害公平竞争""交易价格仍然合理"这类抗辩在我国不成立,出罪不在这一个层面。其二,处罚面更宽,就更要往"有无合法根据"这一层打:德国的"未经授权"对应到工程现场,是岗位权力边界有没有书面清单、业务发生时有没有留痕;我国的落点则是财物性质剥离:合同内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与佣金,不在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评价范围;有成果、有市场对价的咨询服务费不属于贿赂;以借为名但有真实借条、约定期限并有催要记录的按借贷处理。周伟生案中一笔以借款为名的六十万元被认定受贿,原因在于借款协议系案发后补签、三年内未归还任何本息、从未表达还款意愿,且该笔款项与谋取利益具有明显对价关系。反向读这组条件,就是辩点的清单。
第三条路径,数额重建,成功率约百分之三十五,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一条。逐笔审查五项:银行转账记录与行贿人证言能否对应;财物价值鉴定是否科学;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案发前主动退还且非为掩饰的应否扣除;是否存在既遂未遂界限。数额标准三层各管一段:三万元是立案追诉标准,来源于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来源于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本罪数额标准按受贿罪相应标准二倍、五倍执行的换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法定刑由两档改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法定刑档次变动会带动追诉时效,应当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所涉档次的法定最高刑逐案计算,不能沿用修正前口径。跨越2024年3月1日的连续收受,应逐笔按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分别评价,从旧兼从轻。
第四条路径,量刑情节,成功率约百分之八十五。自首与退赃的组合减让通常在三成至四成,仅退赃一般在一成至两成,差别主要来自时间节点。第一档降为三年以下之后,原本落在三年至五年区间的案件重回可缓刑范围,但降档只是打开前提,不是结论。索贿仍然从重:桂越文案((2018)黑0781刑初74号)索贿二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姚三祥案索贿二十二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龙有强案((2021)桂0602刑初64号)索贿四十五点三万元,因自首与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处结构错位需要单独说明。第一处,主体写法错位:日本刑法在受贿罪专章之外,另通过公司法等特别法规定公司职员受贿罪,主体还包括仲裁人;我国采单位类型加职务便利两步,两步不能合并审查。第二处,行为要件错位:德国要求为竞争目的,我国不要求,因此"未损害竞争"不构成抗辩。第三处,单位责任错位:英国反贿赂法设立"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把企业合规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我国未设此罪,不能以该思路追究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但合规体系在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中的分量客观存在,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这些动作仍然值得做,只是要放在正确的位置上理解。
对企业而言,结算、决算与造价审核环节实行分级授权、两级复核与集体决策;对个人而言,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留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资金往来不走个人账户,借款一律签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事后补做不仅有证明力问题,还可能带来反向风险。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谈域外比较视角下的常见误区,重点是八个判断错位与三个自检动作。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域外比较视角下的常见误区,重点是八个判断错位与三个自检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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