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把自己演的角色名注册成商标?法院判了:23件全部无效
演员演活了一个角色,能不能把角色名注册成商标?
答案是:法律上存在可能性,但实践中障碍重重,通常难以成功。
核心问题在于:角色名称的权益,通常不属于演员,而属于影视作品的版权方(制片方/出品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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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案例:魔仙小蓝
演员廖景萱是《巴啦啦小魔仙》中“魔仙小蓝”的扮演者。2018年,她的公司在14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3件“魔仙小蓝”“魔仙堡”商标并获准注册。
但该剧的版权方奥飞娱乐随后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这些商标与奥飞娱乐在先注册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最终对23件商标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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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构成“在先权益”。
这里的“权利人”通常指向制片方、出品方或版权方,演员并非角色名称商业标识权益的当然拥有者。
有没有例外?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如果角色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演员本人建立了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使公众看到该名称就联想到该演员,那么该名称可能同时构成演员的艺名,从而获得姓名权的保护。
典型案例是“金龟子”。法院认定,“金龟子”既是刘纯燕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她的艺名,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与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因此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他人抢注的商标因损害其在先姓名权而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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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演员和从业者的三点建议:
第一,不要贸然抢注角色名商标。 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通常归属于影视作品的版权方,抢注极易被无效。
第二,想商业化利用,先拿授权。 最稳妥的路径是与版权方协商,获得明确的授权许可。
第三,区分“角色名”和“艺名”。 只有当角色名同时构成演员艺名、且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时,演员才可能主张姓名权保护。这个门槛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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