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41,正常维权、即使稍越界维权,无罪。
1、李娟涉嫌诈骗案,(2019)粤01刑终706号。
2、李娟,女,23岁,专科,前公司员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3、番禺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李娟入职广州奔穗服饰有限公司,任奔穗公司聘用主管;2017年2月,李娟辞职。2017年3月,李娟虚构在奔穗公司工作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等事实,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奔穗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致奔穗公司被裁决应支付李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后奔穗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该裁决尚未执行。2017年8月,李娟被公安机关抓获。
4、番禺区法院认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李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李娟犯诈骗罪1年5个月,罚金1000元。李娟不服,提出上诉。
5、广州市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李娟无罪。
6、司法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李娟作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有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案奔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起诉,李娟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当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规则来认定。第二,本案奔穗公司在税务局补缴李娟社保时,发现李娟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经鉴定,“李娟”签字的字迹是喷墨打印机形成,非李娟本人签字书写;且该劳动合同复印件,本案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是李娟提供的、还是奔穗公司伪造的,且奔穗公司对李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其他证据用以佐证。第三,法院没有查询到李娟之前有类似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第四,本案仅凭一份真伪不能确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对李娟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显然不妥。第五,本案涉案金额仅为14000元,在奔穗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起诉、且至今未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李娟却因此遭遇到长达1年5个月之久的牢狱之灾,实在有违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对李娟苛处刑罚,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必须予以及时纠正。综上所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李娟不构成诈骗罪,应当直接改判无罪。
7、最后同事说,好久没有看到这样完全无瑕疵的无罪了,但看完之后,又有点落寞。这对才23岁的小姑娘李娟,确实太不公平了。回答和感叹,确实,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不过,广州中院能及时意识到问题,及时直接改判(没有发回重审后,等原审法院自己改判),就是在进步。希望对李娟的国家赔偿,能够化解这起不公正原判带来的伤害。也希望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能多一分谨慎,更多一分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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