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结算文件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建设工程 · 结算文件 · 工程款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建设工程案件中结算文件的效力认定,是再审申请最常见的切入点之一,争议通常集中在结算文件是否成立、是否已被双方确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梳理这类案件时,会把签证单、会议纪要、对账单与结算报告按时间排序,核对原判采信了哪一份、忽略了哪一份。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依赖文件链条的完整性,任何一环缺失都会被对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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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文件的效力争议集中在签署权限、形成时间与内容对应性。
· 原判仅凭单方制作或者无签章文件定案,属于可主张的认定问题。
· 论证方向可在缺乏证据证明与适用法律错误之间择一为主。
一、结算文件的类型与作用
常见文件包括施工合同、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报告与对账单。它们的作用是共同还原工程范围、工程量与价格的形成过程。
原判如果仅依据其中一份文件确定工程款,而该文件的形成过程存在瑕疵,例如缺少双方签章或者由单方制作,就存在可以主张的认定问题。
二、效力认定常见的三类争议
第一类是签署主体的权限。由项目经理或者现场人员签署的文件,是否获得施工单位的授权,需要结合授权文件与以往的履单习惯判断。
第二类是文件的形成时间。签证单如果没有日期或者日期被事后填写,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第三类是文件内容的对应性,工程量确认单是否与实际施工范围一致。
三、未入卷材料的处理
当事人手中持有而原审未提交的签证单、会议纪要,属于典型的材料缺口。能否作为新证据使用,要看是否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
如果材料一直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原审期间没有提交,通常难以认定为新证据。此时更可行的做法是论证原判所依据的文件不足以确定工程款数额。
四、论证的方向选择
方向之一是指出原判认定的工程款缺乏证据支撑,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方向之二是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对未经确认的结算文件赋予了定案效力。
两个方向的举证要求不同。前者需要还原文件缺口,后者需要论证法律适用的偏差。选择时应以手上材料更充分的一方为主。
五、文件整理的时间轴做法
做法是把全部文件按形成时间排列成一条轴,标注每份文件的制作主体、签署情况与内容要点,一眼可以看出哪一阶段缺少确认文件。
时间轴形成后,把原判引用的文件在其中标出,空白区段就是原判说理薄弱的位置,也是申请书中应当重点说明的部分。
如果时间轴上存在双方确认的节点文件而原判未予采信,应当单独列出,说明该文件内容与原判认定之间的直接矛盾。
另外应当核对鉴定程序的选择是否恰当。工程量与工程款争议在再审中一般不再启动鉴定,因此论证的重心应当放在现有文件的效力与证明力上,而不是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把文件链条的缺口讲清楚,比申请重新鉴定更接近审查的实际关注点。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的裁定;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实务中复杂案件的审查期常超过三个月。多数申请止步于书面审查,原因是当事人只是重复二审已经提出过的意见,没有指向第211条的某一项事由,或者虽有新材料却无法说明其「足以推翻原判决」。书面审查审查的是「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不是把案件重新全面审理一遍。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无法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自己遗忘、怠于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被认定为新证据。仅有新材料也不够,还必须论证其「足以推翻原判决」,即能够直接否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律不被认可,关键在于说明客观障碍,并说明该证据对裁判结论的实质影响。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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