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银行卡,近8万块却被悄无声息地转走,责任如何划分?
据红星新闻报道,今年2月12日中午,湖北十堰郧西县的周先生查询自己工商银行卡账户时发现,卡内的8.2万余元只剩不到4000元。他立即向郧西县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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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图源红星新闻
周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截图显示,1月24日上午8时39分至8时46分,其尾号为9492的工行借记卡发生多笔交易。
其中,“数字人民币兑出”共17笔,金额从99.9元到1999元不等,合计9093.9元。同期还有3笔“数字人民币消费(生活)”,每笔500元,合计1500元。
此外,当天还发生多笔“银联消费”,金额分别为999.83元、957.82元、2921.36元、1935.18元、2654.60元等。当天上午8时26分,还有一笔1万元的“跨行汇款”。
1月25日凌晨0时37分,该卡发生一笔47232.23元的“无卡支付”,交易场所为“网上银行”,对方账户为3036****0963,对方户名为“Moncler”,为境外账户。交易后,卡内余额仅剩3904.33元。
周先生说,他从未开通数字人民币功能,也不认识这笔境外交易的收款方。“当天本人手机没有任何操作,每个月3元短信费一直扣着,但这20多笔,一个短信也没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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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出示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流水信息,图源红星新闻
周先生还提供了一张数字人民币钱包管理截图。截图显示,该钱包手机号为185****57,实名信息为“证件已上传”,钱包开通日期为“2026.01.24”。
他提供的郧西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显示,2026年2月12日,该局已受理周先生报称被诈骗案;该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周先生还提供了一份落款为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并盖有公章的《证明》,其中提到“现已查明:在涉案资金盗刷发生期间,受害人周先生未对其本人手机及名下银行卡(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进行任何转账、支付、授权或信息泄露等操作,涉案资金系被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刷所致,受害人对此无任何过错,案件我局正在办理。”
今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出具的一份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周先生提出,工行储蓄卡被盗刷78293.75元,已报警并取得公安无责证明,证实非本人操作、本人无过错。家属身患癌症、钱款为治病求学刚需,要求银行先行赔付。
但工行在意见书中回应称,2026年1月24日6笔银联消费合计10468.62元,2026年1月25日1笔网银无卡支付交易47232.23元,这7笔交易均为通过客户手机号验证支付,不属于银联或商户的赔付范围,引导客户报案处理;
2026年1月24日通过工行数字人民币钱包支出2笔,金额合计1499元,工行数字人民币开户方式为统一App,注册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
2026年1月24日1笔金额10000元支出为其手机银行跨行转账,交易对手为客户周先生本人同名建行账户,不存在盗刷;
2026年1月24日17笔金额合计9093.9元的数字人民币支出分别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客户需持身份证在相应数字人民币钱包开户银行查询。
意见书还提到,“我行已于2026年4月10日与客户周先生进行线上金融调解,客户要求我行全额赔付,调解未达成一致,金调委建议周先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红星新闻的报道还显示,9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过错证明仅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公安认定的只是刑事责任,他进行不了责任权益的划分。”
“公安认定当事人没有责任,不代表银行就有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司法机构来裁决。”该工作人员表示,银行遵循相关事项属地管理原则,由西安东大街支行回复符合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查甚至复核。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件事情银行会积极协助当事人,但在责任划分上必须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定银行有责任,银行会按照司法裁决履行赔偿义务。”
近8万块被悄无声息地转走,责任如何划分?警方出具的无过错证明,有何法律效力?
“小郑律师团”成员、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苏庆仁律师向“法度law”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民法典》第 57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账户资金安全,尤其境外无卡支付风险很高,银行风控要更严格。
苏庆仁律师认为,短时间连续境外大额扣款,属于典型高危异常交易,银行风控系统本应识别、拦截或者提醒。
如果银行发送了交易短信提醒,但扣款发生却一条提醒都没发,直接导致周先生没法第一时间发现盗刷、没法及时冻结账户止损,这就是银行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如果银行能提供短信已经成功发送,也就是运营商回执,那么变相说明可能是周先生手机本身原因收不到短信,银行才可以说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如果银行系统没拦住这笔境外异常交易、没做好风险防控,那么银行就要担责赔钱,但如果持卡人自己没保管好卡号、CVV 码、验证码等信息存在过错,银行可以主张让持卡人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周先生自己泄露卡号、安全码、短信验证码(比如点钓鱼链接、给别人卡面信息),那周先生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失。境外无卡支付属于网络盗刷,银行要证明是周先生本人授权操作,证明不了,银行可能还是要赔。”
苏庆仁律师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报警记录只是公安文书只是证据材料之一,不是民事责任认定书,法院可以独立审查民事过错,不受公安结论约束。
“公安层面,他们查的是谁偷钱,看周先生有没有参与犯罪,所以出具‘周先生无过错’证明;法院才需要审查哪方存在过错,要单独看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看银行有没有尽安全义务、储户有没有泄露信息。”
苏庆仁律师认为,银行称“公安认定当事人无责不代表银行担责,需要司法裁决”,这句话法理上成立,但银行不能以此拒绝赔付,银行得拿出证据证明交易是周先生本人操作、或者周先生泄露了信息,如果拿不出证据,那银行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苏庆仁律师还认为,银行拒绝在纠纷还没查清楚的时候先赔钱,不算违法,毕竟责任没认定前,银行可以等法院来判定谁担责。但银行必须提供交易材料,例如交易 IP、商户信息、交易验证记录等资料。
对于周先生所称的遭遇,苏庆仁律师建议,首先固定好全部证据,保存银行卡流水、扣款记录、报警回执、公安出具的无过错证明,还有扣款时没收到银行交易提醒的手机截图。向银行提交书面的账户异议申请,并留好提交凭证。
“如果周先生拿出上述材料,就能初步证明是网络盗刷,这时举证责任就转到银行那边,由银行证明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操作。证据准备好之后,先跟银行协商,还可以向银行总行投诉或者打12378银保监热线申请金融调解;如果协商投诉都没用,就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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