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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本人徐某前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为父亲缴纳刑事案件罚金,全部罚金一次性足额缴清,目的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解除对父亲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办理现场,案件主办执行人员张荣告知,罚金款项收讫后,解除限高需要排队处理。当时我向办案人员说明紧急情况:父亲身患疾病,就医出行需要乘坐高铁,出行存在现实困难。办案人员当时答复,可以选择自驾或者乘坐D字头动车出行。
时至今日,距离全额缴纳罚金已经过去半个月,对我父亲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仍然没有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工作指引明确,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高措施。
本案罚金已于9月10日全额缴入法院账户,法律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限高解除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老人身体患病,外出就医出行受阻,属于关乎群众生命健康的民生急事。
我们理解法院执行工作任务繁重,也尊重司法工作流程,但法定时限与群众紧急诉求应当得到兼顾。多次等待后限高仍未解除,现公开恳请相关部门予以监督:
1. 请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尽快核查案件,依法及时解除当事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2. 就本次逾期未解除限高的原因予以说明,完善执行案件后续流程;
3. 优化涉重病、紧急就医群众的执行绿色通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出行权益。
以上所述全部事实均有缴费凭证、现场沟通记录佐证,诉求仅为依法解除限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任何其他诉求。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回应普通群众的合理诉求,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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