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老板最近遇到件窝心事。
开发商欠他三千多万工程款,拿不出钱,双方签了个《以房抵债协议》,用十几套商铺抵账。建筑企业心想,有房总比白条强,签了。
结果呢?开发商外面欠了一屁股债,那十几套商铺被法院查封,要拍卖。银行跳出来:"这房子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我们有抵押权!"材料商也跳出来:"我们也是债权人,凭什么先给你?"
建筑企业懵了:协议白纸黑字签着,房子怎么就不是自己的了?
这其实是建工领域最常见的法律困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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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实施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8条,专门给这个问题定了规则。核心就一句话:以房抵债协议,想让你优先拿房,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少一条,法院都不认。
第一条:活儿得干合格。
注意,不要求整栋楼竣工验收。你干的那部分分部分项合格就行。烂尾楼中途解约,已施工部分合格也可以。但质量不合格是底线——连工程款都要不回来,就别想什么优先权了。
第二条:房子得能抵。
普通商品房、商铺、写字楼都没问题。但军事设施、保密工程、公益性质不能转让的房产,性质上不宜折价,想都别想。
第三条:得先催过。
开发商逾期付款,你得书面催告,给过合理期限还是没付,这时候签的折价协议才站得住。开工前就约定"以后用某套房抵全部工程款"?那叫流押,法院不认。
第四条:价格得公道。
市价1000万的房子你只抵300万,法院直接怀疑你俩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反过来高得离谱也不行。而且只能抵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不算。
还有两个致命时间点,踩错就全完:
一是18个月。 从开发商该付钱那天起算,折价协议必须在这个期限内签。过期?权利直接作废。
二是查封前。 房子一旦被法院查封,你才补签协议,哪怕四个条件全满足,也只能在你们内部有效,挡不住外面的债主。不少北京建筑工程律师都见过这种惨案——协议签得没问题,但房子早被查封了,补签的纸就是废纸一张。
三条保命建议,建筑企业们记好了:
早签,赶在18个月内,赶在查封前。催告别省,快递回执、聊天记录全留好。价格写公道,房号、面积、金额、对应哪笔工程款,写清楚。
建工圈的以房抵债,水太深。拿不准的时候,找个专业建筑律师帮你把把关,比事后花几百万打官司值多了。
本文由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团队撰写。该团队长期聚焦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日常处理大量工程款追索、以物抵债类争议,以上解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司法解释,供建筑行业朋友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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