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北京秦城监狱,律师张思之和朱华荣奉命会见江青,谈的是一件看似简单、实际颇为棘手的事:她是否接受特别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
这场会见的意义,并不只在于江青提出了哪些人选。更重要的是,当时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恢复,律师究竟是替被告“说话”,还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许多人都在摸索,江青的态度恰好把这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
张思之此前长期受到冲击,直到1979年才得到平反。面对这位特殊被告,他也有过复杂的心理。但进入秦城监狱前,他反复提醒自己:一旦接受委托,江青就是当事人,律师必须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会见地点经过专门安排。江青住在一条较长楼房中的单独房间,房内有床、书写用的桌子和卫生间。狱方将她带到谈话室后,张思之说明来意:“特别法庭已经安排律师,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向我们提出。”
江青并没有立即回答,反而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她认为,真正适合为自己辩护的人,应当是史良、周建人和刘大杰。若这几个人都不能出面,她又说:“我找家属可以吧?”
这个“家属”,指的是李敏。
江青的选择并非完全没有来由。史良是著名律师,曾参加抗日民主运动,1936年因“七君子”事件入狱。新中国成立后,她参与过婚姻法的相关工作,后来还担任中国民主同盟主席。可是到了1980年,史良已年满80岁,身体状况也不适合出庭,更何况她并不在律师执业岗位上。
周建人出生于1888年,既是社会活动家,也是生物学家,长期关注妇女权益问题,但他并不是刑事律师。此时他已经92岁高龄,无法承担特别法庭中的辩护工作。
至于刘大杰,曾任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是史学家和翻译家。毛泽东在1965年5月曾接见过他,但刘大杰已于1977年11月26日在上海去世。江青仍把他列入人选,说明她看重的并不只是专业资格,还包括熟悉程度和个人信任。
李敏则完全不同。她是毛泽东的女儿,也是江青家庭关系中的一员。1949年5月,李敏被送到北京后,曾与毛泽东、李讷以及江青接触。早年江青对她有过照料,但随着家庭关系和生活安排发生变化,两人之间逐渐有了距离。
1963年,李敏大学毕业后,和孔令华搬出中南海。此后她再想进入父亲居住的地方,并不容易。毛泽东晚年患病期间,李敏见父亲的次数也很少。正因为这段关系复杂,江青把她列为辩护人选,反而显得格外突兀。
![]()
但法律程序不会因家庭关系而改变。张思之当场解释,史良、周建人不是合适的辩护人,刘大杰也已去世;至于李敏,她不是律师,更不能以家属身份出庭承担刑事辩护。
江青想要的,似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辩护人,而是一位能够理解她、替她在法庭上完整表达立场的人。她曾表示,自己对法律不熟悉,到了法庭容易激动,希望律师像法律顾问一样,直接替她讲话。
这正是误解所在。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不是当事人的传声筒,也不是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会见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却不能代替被告承担本应由本人完成的陈述和答辩。傅志人后来向江青解释,刑事辩护强调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不存在由律师代替被告出庭行事的做法。
![]()
谈话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第二天,江青表示愿意留下朱华荣,却不愿让张思之担任辩护人。特别法庭随后另行指定傅志人为她的辩护律师。经过再次沟通,江青最终决定不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同一时期,其他被告的选择也不相同。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接受了法庭指定的律师;江青、张春桥、黄永胜、邱会作、王洪文则没有委托律师。其中,王洪文曾表示,起诉材料已经比实际问题轻,不需要律师。
辩护工作因此更加艰难。韩学章、张中后来担任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面对的也不是轻松任务。他们要翻阅大量案卷,核对事实,还要在个人感受与职业责任之间作出明确区分。有人劝他们不要为被告减轻责任,他们却坚持,律师不能先给当事人定性,而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980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公开审理“两案”。这批律师的出现,标志着中断多年的刑事辩护制度重新进入重大审判实践。无论被告身份多么特殊,法庭都要遵循程序;无论律师个人经历如何,走进法庭后,都必须让证据和法律说话。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