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人无法同时拥有青春和对青春的感觉。
作为年近半百的老登,我确实有这样强烈的感觉,每次在校园里看到青春年少的年轻人,总是害怕会误人子弟。
我曾经认为,学术就应曲高和寡,尽可能使用高深的专业词汇,让普通人无法跨越专业的鸿沟,从而让身处圈内的我自得其乐,获得一种傲慢的愉悦。
后来发现,这不过是一种不学无术的自恋。如果把人类的知识比作海洋,任何一个专业门类的知识不过是海洋中的一杯水,所有专业中最顶尖的学者对于本专业知识的了解也不到百分之一,如同杯水的一滴而已。
傲慢是学者最大的诅咒。“学(學)”本是会意字。甲骨文中的“学”字由上中下三个部分组成,上面是“两手朝下”,内有“爻“相,任何学问都必须手把手地教导,所有人都有一个从外行到内行的过程,“爻“是八卦的基本符号,意为“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的变化”,知识无边无界,面对变化无穷的知识,内行其实也是外行;中间是“一间房子”,表明学习的场所;下面的“子”字意为“小子”,在知识面前我们都是“小子”,我们都需要不断地学习,学者唯一的姿态就是谦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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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次“降维”尝试,删除了上个版本《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一书中大量诘屈聱牙的晦涩之语,也将专业炫技的内容一并删减。
真正的学问是可以接地气的,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对话体的剧本,可以在古雅典的剧场演出,莎士比亚的作品在当时更是为“高雅之士”不齿的庸俗之作。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如果“内行”不与“外行”保持沟通,“内行”迟早成为故步自封、纸上谈兵的酸臭腐儒。虽然功利主义者边沁将知识区分为理论与实践,但这种区分只具有逻辑意义,而无现实价值,所有理论都具有实践性,所有的实践也都需要理论的指导,离开实践的理论只是空谈,没有理论的实践也只是糊弄。
因此通俗性的专业科普自有其意义之所在,只是通俗不意味着低俗与媚俗,它要将严肃的学问以生动活泼的语言向公众表达,让公众理解专业的意义。只有保持沟通的渠道,专业研究才可能聚焦真正的问题,专业的坚守才有其真正的价值。
尤其像法律这种自诩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学问,如果拒绝倾听民众的声音,那么专业的精神不是成为闭门造车的智力游戏,就是成为追名逐利的苟且钻营。
本书的选题源于2003年的一场争论,当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件是著名的“幼女网络交友案”: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身高1.65米,体重60.2公斤。2002年2月,徐以“疯女人”的网名上网与人聊天,在45天内先后与8人主动发生性关系,她一直自称自己19岁,但其实只有13岁。
该司法解释一出台,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时任北大法学院院长的朱苏力教授在网上贴出《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雄文,认为该司法解释是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朱教授以域外法的经验认为奸淫幼女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即便不知道幼女的年龄也应以犯罪论处。
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但刑法学界却普遍认同该司法解释。年轻的我也加入了论战,认为罪过原则不容置疑,反对司法解释的声音不过只是对刑法专业缺乏理解的外行之语。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慢慢发现,无知者无畏,自诩“内行”的我对这个领域不说茫然无知,充其量也只是一知半解。对于司法解释,无论是赞同者还是反对者,可能都是在自说自话,对于复杂问题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
古希腊诗人阿尔奇洛克斯说:“狐狸观天下事,刺猬以一事观天下。”以赛亚·伯林借此将思想家区分为刺猬与狐狸两种,前者是“一元主义”,非此即彼,立场鲜明,后者则是“多元主义”,接受对立立场可能存在相对的合理性。
对于性侵幼女,我国传统的立法是一元论,只有14岁这个单一的同意年龄。伴随社会变化,法治观念的升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也逐渐从单一年龄制过渡到多元年龄制,对于不满10、12、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分别构建了从“无性同意能力”到“有条件同意能力”的分层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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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科普作品,传播法治的观念比传授法律的知识更为重要。法治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它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权力,防止权力的异化。
因此,一方面法治必须遏制人性的幽暗,倡导对人的尊重,对于严重物化他人的行为要予以惩罚;另一方面法治也要约束国家的权力,定罪量刑的尺度必须明确,不能以模糊不清的法让人惶惶不可终日。
虽然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但法治至少要给人们提供相对的确定性,免于任意刑杀的恐惧。
在刑法中,同意问题的关键依然是以明确的法律规则禁止对人的严重物化,尊重他人的意思表示。同意必须是一个明确的规范概念,而非模糊的心理概念和事实概念,它是主体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对正在发生的性行为给予的真实认可。
同意的反面是不同意,它是性侵犯罪的本质。对于不同意的判断标准,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争论。为了在捍卫性自治权的同时公正地对待被告人,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客观标准来评价不同意问题。
经过比较分析,本书提出了多元的合理反抗规则。它试图根据人类经验的总和来判定被害人的反抗是否合理,在吸纳“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的同时又弥补了各自的不足。
合理反抗规则一方面考虑了社会风俗的要求,认为应该以一般人的观念评价被害人是否应该反抗,另外它又抛弃了“不等于是”的偏见,尊重被害人的消极反抗。对于那些认为“说‘不’只是半推半就”的人而言,法律必须让他们为自己的偏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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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并不美好,人性有其固有的幽暗,文明不过只是火山口上的一层薄纱,法治从不许诺建设一个美丽新世界,它只期待不要出现最坏的结果。
2024年、2025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都显示,强奸罪已经成为排名前十的罪名,其中依然有大量的问题值得研究。
虽然对于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可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但是生活经验也有见仁见智的模糊地带,如何保障裁判规则的统一,这并不是一个可以轻易回答的问题。比如13岁幼女谎称自己18岁,且出示了身份证(事后发现是伪造的),是否应判定明知?又如醉酒性侵问题,醉酒在何种情况下会导致成年女性丧失实质的同意能力,这都需要慎重对待。
这些问题需要“外行”和“内行”的共同研究。
不少年轻的朋友都立定心志,以学术为人生的使命,这也许是幸运,但也许是悲剧。如果把学术看成动词,学习某种技术,“学术”以求功名,那这无非只是一种毫不掩饰的功利主义。但若把学术看作名词,那就要接受一种学问其本身的价值。只是“情深不寿,强极则辱”,时间会让一切凌云之气消磨殆尽,理想主义者很容易走向虚无。
真正的使命总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勇气,总有超越今生、为不可见的标杆而奋进的力量,因此方向比结果更重要。虽然我们无法在经验世界画出完美,但在洞穴之外,完美终会在我们面前揭示。
花叶虽有残缺,但它的美永在。
提示:本书为学术图书《刑法中的同意制度》的大众版本,删减了学术版中艰难晦涩的部分,以15个大众最关心的性同意话题,重新编排,并按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更适合非专业读者阅读。但核心观点与内容相近,已购买前版的朋友可以避免重复,感谢支持!
新版增加了海报作为赠品,可自行制作为小型杂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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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内容转载自“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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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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