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属于民事再审范围吗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劳动争议 · 仲裁裁决 · 民事再审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的答复是:劳动争议属于民事再审范围,但路径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与法院一审、二审,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再审;仲裁裁决本身不作为民事再审的对象,只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才是再审审查的标的。处理此类案件,先核对完整的程序链条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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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属于民事再审范围,但需先经仲裁与两审程序。
· 仲裁裁决本身不是民事再审的对象。
· 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一、程序链条与再审对象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一审、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的对象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若案件仍在仲裁阶段,或者起诉期限已过导致仲裁裁决生效,则不通过民事再审程序解决,而需另行核对其他救济方式。
需要区分的是,对终局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属于另一套程序,与民事再审的审查范围不同,不能混同主张。
二、常见再审事由
第一类是事实认定方面,例如原判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离职原因、加班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第二类是法律适用方面,例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年限认定错误,未休年休假折算标准适用不当,工伤待遇计算遗漏项目。
第三类是程序方面,例如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违法缺席判决,或者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费用与期限的特殊安排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按件交纳,标准较低。但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委托方式需要相应调整。
申请再审的期限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致,自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等行政或者鉴定结论的,还要注意其与民事诉讼的时间衔接。
四、举证上的实际困难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则,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规章制度,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再审阶段若主张原审未责令用人单位提交关键材料,应当指出原审卷宗中当事人已经提出过的申请与理由,说明法院未予处理的具体情形。
五、程序衔接上需要注意的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起诉期限。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将导致裁决生效,转而进入另一套程序。
第二个节点是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等前置结论的生效时间,其与民事赔偿诉讼的衔接会影响请求范围与计算标准;第三个节点是执行阶段,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有其特殊处理规则。
在事实整理上,应当先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构成、离职方式与时间,这三项直接决定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础与年限。
对于加班工资主张,应当结合考勤与工作记录整理形成清单,同时指出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据此请求法院责令其提交。
涉及工伤待遇的案件,还应当核对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结论与医疗费用凭证,确认原判是否遗漏了法定赔偿项目或者计算标准适用不当。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不是第三审。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属于正常审级,当事人只要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法定事由,法院才「应当再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面审理,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事实,只审查原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通俗地说,二审是再打一次,再审是挑错,门槛明显更高。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不当然停止。启动再审审查不等于中止执行,只有在法院作出裁定再审后,才可能由该裁定确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法律允许不中止执行。申请中止执行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继续执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实务中应当单独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财产状况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不宜仅以「已申请再审」为由要求停止。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申×××号(离婚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据以分割房产的《借款抵押书》《情况说明》及转账流水,是否属于缺乏证据证明或系伪造。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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