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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上市公司ST东时(603377)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收到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包含两大核心涉税事项:2.76亿元政府奖补资金违规认定不征税收入、7.67亿元集团内关联借款涉税处理瑕疵,最终需补缴税款合计6767.05万元,成为集团资金管理与财政补助税务处理的典型警示案例。
一、案情概述
晋中东方时尚为ST东时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为其全资下属企业。
1. 政府补助涉税事项
2018年9月,晋中东方时尚收到榆次区2.7569亿元产业扶持奖补资金。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该笔资金仅有拨付文件,缺少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无法满足专款专用要求,收款次日即将全额资金借给置业公司。
税务机关认定,该扶持奖补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当年应税收入,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762.37万元。该行为定性为偷税,但因超过5年处罚追溯期,不予罚款,但税款与滞纳金仍需追缴。
2. 集团7.67亿关联资金拆借事项
2018至2020年,晋中东方时尚与置业公司签订13份借款协议,本金合计7.67亿元,原始合同约定为有息借款,实际未收取利息。税务稽查阶段,企业临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为零利率,试图适用企业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集团及成员信息,不满足集团无偿借贷免税前置条件,应当视同贷款服务核算利息收入。该部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因超过税款追征期限,不再予以追征。
3. 其他涉税事项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补缴印花税3.11万元,并处以1.56万元罚款。
二、案件税务要点深度分析
(一)政府不征税收入,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有专项拨付文件、配套专门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本案中企业仅拿到拨款文件,资金收到次日即对外借出,无法证明专款专用,直接丧失不征税资格。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地方政府出具的扶持补贴天然属于不征税收入。本案明确,政府补助能否不征税,核心看资金管理、使用规则,并非资金来源,不符合条件必须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偷税定性不因超过处罚时效免除税款补缴义务,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持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长期累积会形成高额资金成本。
(二)集团无偿借贷免税有前置门槛,事后补签协议无法补救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要求企业完成集团信息公示。本案企业原始合同为有息借款,稽查阶段临时修改合同为零利率,属于事后补救,不能追溯改变业务实质;且未完成集团公示,直接丧失免税资格,税务机关要求视同销售计提利息收入。
本案警示纳税人,集团资金池、内部拆借的税务规划,必须业务发生前完成资料准备、公示备案、合同条款设计,不能等税务稽查时再修改合同、事后筹划,无法得到税务认可。
(三)追征期规则区分税款追缴与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偷税、抗税、骗税,税款追缴不受期限限制;一般计算失误,最长追征期五年。本案中,政府补助偷税行为,税款无限期追征,罚款因超5年不再处罚;资金拆借视同销售增值税,认定为计算失误,适用最长5年追征期,到期不再追缴。
三、企业合规启示
财政奖补资金取得时,提前评估不征税收入三要件,做好资金专户管理、支出台账留存,无法满足条件直接按应税收入管理,避免巨额补税与滞纳金。
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增值税免税不是自动享受。计划采用无偿借贷免税政策,提前完成企业集团公示,合同、资金流保持一致,业务安排前置,不可稽查阶段修改协议补救。
上市公司、大型集团需建立关联资金、政府补助专项税务复核机制,重点核查资金拆借定价、合同时间线、备案资料,防范重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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