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庙垫资 借款与捐赠 历史债务
出家人为建庙垫钱,是借款还是捐赠?能不能要回?
寺院修建到一半,资金不够了。常住师父先想办法把钱补上,工程不能停。
这样的事情,在宗教活动场所并不少见。
可几年以后,寺院有钱了,师父提出把当年垫的钱还回来,有时就会出现另一种声音:
“你是出家人,钱又用在建庙上,怎么还能往回要?”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程以及历史债务问题时,遇到这类争议并不少。很多账之所以多年说不清,不是钱去了哪里查不清,而是从一开始就把“钱用于寺院”和“钱属于寺院”混在了一起。
钱花在寺院,不等于这笔钱就是捐给寺院的。
一、先借20万元,再垫给寺院,钱的去向很清楚,性质也要说清楚
比如,寺院翻建出现20万元资金缺口。
常住师父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于是向一位信众借了20万元,并向信众出具借条。钱拿到以后,全部用于寺院工程材料、人工等建设支出。
寺院对此也并非不知情。
管委会经过集体研究,向师父出具欠条,确认因房屋修缮向师父借款20万元,待寺院资金到位以后归还。
这笔钱实际上形成了前后两层关系:
第一层:信众把20万元借给师父;
第二层:师父再把20万元借给寺院用于工程。
工程款最终花在寺院身上,只能说明资金用途,不能把前面已经形成的借贷关系变成捐赠。
几年以后,寺院已经有能力偿还,信众也开始向师父催款。如果这时寺院以“钱已经用于建庙”为由拒绝归还,对师父来说就很被动——外面的债还在,里面的垫款却收不回来。
二、师父不去要,不代表这笔债就不存在
这个例子再往前走一步,问题会更明显。
如果师父碍于身份、情面,不愿意起诉寺院,而最初出借20万元的信众直接起诉,把师父和寺院一并列为被告呢?
法院就要查这20万元究竟是怎么形成的:
信众为什么把钱交给师父?
借款时是否知道用于寺院建设?
寺院是否同意或者追认这笔借款?
20万元是否实际进入寺院工程?
有没有借条、欠条、管委会决议、工程合同、采购票据和银行流水?
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对应,案件呈现出来的就不再是简单的“师父个人借了20万元”,而是这20万元与寺院工程之间存在非常具体的联系。
至于寺院是否应当与师父共同或者分别承担何种还款责任,还要根据代理关系、债务加入、追认以及具体借款文件判断,不能脱离证据直接下结论。
但有一点很清楚:寺院不能一边实际使用这20万元完成自己的工程,一边仅仅因为经手人是出家人,就当然主张这笔钱属于捐赠。
三、借款还是捐赠,不能看钱最后花到了哪里
邹凌瀚律师在全国为宗教活动场所处理财务合规和历史债权债务时,经常碰到类似的老账。
有些账本上写的是“师父垫付”。
有些写“某某法师支付工程款”。
还有一些甚至什么都没写,只剩下转账记录和工程票据。
时间一长,就容易有人把它理解成“师父为寺院花的钱”。
可“为寺院花钱”和“把钱赠与寺院”,在法律上完全不是一回事。
判断一笔建庙资金究竟是借款还是捐赠,不能只看两个事实:
一个是出钱的人是不是出家人;
另一个是钱是不是用于寺院。
应当回到资金交付时双方的真实意思。
明确约定无偿给予场所,当然可以构成捐赠;
明确约定场所以后归还,并有借条、欠条、会议决议等材料印证,则具有明显的借款性质。
即使当时材料不完整,也不能简单推定为捐赠,还要结合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账务处理、后续催款、场所会议记录以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所以,有没有借条很重要,但并不是判断借款与捐赠的唯一依据。
四、出了家,个人财产也不会因此自动变成寺院财产
这类争议背后还有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
出家人的个人财产和寺院财产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出家人的身份,不会当然消灭其依法享有的个人财产权。
比如出家以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依法继承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会仅仅因为后来出家,就自动转化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
同样,师父愿意拿自己的钱帮助寺院,也要看当时究竟是怎么约定的。
愿意捐,是捐赠;
约定以后归还,是借款;
临时代场所支付工程款,也可能形成垫付款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不能最后都用一句“你是出家人”抹平。
宗教上的奉献精神值得尊重,但到了财产关系上,场所和个人之间仍然需要把账说清楚。
五、建庙最怕的不是师父垫钱,而是垫完以后什么都没留下
邹凌瀚律师在给宗教活动场所做工程和财务合规时,一般会建议:只要不是明确捐赠,个人替场所承担大额建设资金,就不要只靠一句“以后有钱再还”。
至少应当留下几样东西:
01 管委会或者管理组织的集体决议
02 借款或者垫资协议
03 付款凭证
04 能够对应到具体工程支出的材料
如果钱本身还是师父从第三人那里借来的,更应当把前后两层债务关系写清楚。
这既是保护师父,也是保护场所。
否则十年以后负责人换了,管委会成员换了,当年知道这件事的人也不在了,留下来的可能只有一句:
“以前建庙的时候,好像是某位师父拿的钱。”
到了那个时候,再想证明这20万元究竟是借款、垫资还是捐赠,就要困难得多。
出家人的身份不能代替赠与的意思表示,建庙的用途也不能代替对资金性质的判断。
寺院接受捐赠,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思;寺院依法形成了债务,也应当承担债务。
把这两件事分清楚,既不损害宗教感情,也不会让一笔原本清楚的账,最后变成谁都说不清的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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