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养狗都有一个误区
自家狗温顺
不牵绳没关系
看似随意的举动
轻则违规受罚
重则引发纠纷、造成伤害
案 例
2026年9月18日,惠农区公安分局河滨派出所接到群众马某报警:称其带着3岁孙女在河滨市场散步时,被元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女童的左腿。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叮嘱马某带孩子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及时处置伤口,同时将犬只主人元某带回派出所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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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元某饲养犬只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犬只伤人事实清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元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普 法 现 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专门给饲养动物(包括养犬行为)划定了“红线”,表明饲养动物(包括养犬行为)不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外出遛狗必牵绳、戴嘴套,全程管控犬只,不扰民、不吓人;
2、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3、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4、严格约束犬只行为,杜绝犬只扑人、追人、伤人等危险情况。
来源:惠农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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