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声明:该图片由AI生成![]()
14周岁半。这是岩某案发时的年龄。
据澎湃新闻报道,16岁常某与14岁半的初中女生岩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认识,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4月7日见面,4月8日发生性关系。当日上午,岩某家人找到两人并报警。一审判强奸罪成立,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2026年9月15日,枣庄中院驳回申诉。
你品品这个时间线。4月6日确立关系,4月8日发生性关系。中间只有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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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案发时岩某14周岁半,还在上学。常某已满16岁,是店铺学徒。辩护人的核心观点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因家长发现介入,女方在压力下改口。”
但法院不这么看。
据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某“强行与岩某发生性关系”。依据是:常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岩某报案的自然性和及时性、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被害人虽对其被强奸的部分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但其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内容前后基本一致”,“岩某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对于该案所作陈述,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这里有一个法律上容易被忽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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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满14周岁,法律不承认“同意”的有效性。但岩某已满14周岁半。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法律判断的标准不是“同意是否有效”,而是“是否违背意志”。 也就是说,法律要考虑她的意愿。而“两天恋爱关系”是否足以证明“意志自由”,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据法院认定,案发自然、正常、及时,“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辩护方提出的“家长介入后改口”的推测,没有被法院采纳。
一条法律红线,划在了14周岁。 跨过这条线,法律从“绝对保护”转向“审查意志”。但审查意志不等于豁免责任。认识两天就发生关系,年龄差距、身份差异、一方仍在读书——这些因素放在一起,“恋爱”两个字,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豁免理由。
法律保护的,不是禁止恋爱。是禁止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两天,够不够证明意志自由?法院的回答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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