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适用下的构成要件:刑事辩护律师谈文义型参照在四个要件上容易走偏的五个位置
工程领域的案件一旦进入实体审查,参照适用就从"要不要参照"变成"参照到哪一层为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条文语言上高度平行,因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大量规则可以被借用;但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参照有边界。实务中出问题最多的,恰恰是把应当参照的部分与不应当参照的部分混在一起。
第一处偏差出在主体上。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016年解释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关于"从事公务"的界定,都不能平移到本罪。工程领域真正需要走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分流通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收受财物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判断的落点是管理权的来源,不是资金的来源,也不是工商登记的性质。这一步必须在其他要件之前走完,因为它改变的是罪名、管辖、量刑阶梯与从宽口径。
第二处偏差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短语的文义可以参照,但岗位内涵完全不同。受贿罪讲的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本罪讲的是单位业务的管理权。工程领域落到具体岗位上,通常表现为七类权限:分包队伍选择权、材料设备采购审批权、工程变更确认权、质量验收签字权、进度款拨付建议权、结算造价审核权、现场签证确认权。判决书把职权写得越具体,辩方越有可能逐笔剥离;只写"利用职务便利"五个字而说不清是哪项权限的,本身就是可以质疑的地方。
第三处偏差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参照受贿罪解释的精神,这一要素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即成立;所谋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否实际实现,都不影响成立。这一条在工程领域很容易被扩大适用,需要划出反向边界:承诺必须是针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体表示,节庆往来中的客套话、没有对应事项的一般性应酬,不能据此推定承诺。另一个常见误判是把"收了钱没办成事"当作出罪理由,实际上承诺阶段已经足以成立。
第四处偏差出在"财物"的范围。参照受贿罪解释,财物包括货币、物品与财产性利益。工程领域的常见形态需要单独识别:购物卡、由他人支付的装修与家具款、以借款名义长期不还的款项、干股分红、以咨询费或介绍费名义支付的款项。反向排除的边界同样清楚:真实的劳动报酬、有合同与成果支撑且价格符合市场水平的咨询服务费、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与佣金,不在此列。这里的审查重点是"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不是"以什么名义支付"。
第五处偏差出在数额上,也是唯一一处必须用换算而不是直接照抄的地方。2016年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按受贿罪相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即六万元与一百万元。而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把立案数额确定为三万元,管的是要不要立案追诉。两条线各管一段,不能互相替代。
还有一处是本罪独有、根本没有参照对象的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发生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归个人所有。工程交易链条长,款项经常夹在合同、结算与采购之中,这一款的适用价值很高;反过来,折扣与佣金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的情形,本来就不在其中。
落到操作上,可以固定三个检查动作。动作一,先看身份分流是否走完,未走完之前不谈数额与情节。动作二,把每一笔款项对应的具体权限逐项列明,权限说不清的单独标记。动作三,把财物形态按名义与有无合法根据分成两类,有合法根据的先剔除,再讨论剩余部分。
需要说明一个讨论边界。参照适用是解释技术问题,具体数额档次由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本文不对具体数额作结论,办案时应当以办案地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下一期用几个判决来看,数额标准在个案里究竟是怎么被算出来的。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用几起已公开的判决,看数额标准在个案里是怎么被一步步算出来的,以及临界点案件为什么值得单独投入精力。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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